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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招標投標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5日協會常務理事會一屆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協會會員的自律管理,建設高素質的會員隊伍,促進招標投標市場規范發展,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會員應遵守協會章程,享有章程賦予的相應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相應義務。
第三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四條 具備協會章程規定條件的下列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加入協會:
(一)依法批準或注冊成立并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各類招標代理機構或招標服務機構;
(三)具備本條(一)、(二)款規定條件的外省市駐南京地區的分支機構;
(四)招標投標領域的專家、學者及資深從業人員。
第五條 申請入會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單位申請會員還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入會申請表》;
(二)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明復印件;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個人申請會員還需提供以下文件資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入會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技術職稱或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協會秘書處對會員的申請材料審核無誤,提請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即為協會會員,協會向會員頒發會員證。
第七條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上報。經協會秘書處核實后,可繼任原會員代表在協會的職務。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定,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或協會行業行為準則的;
(三)法人主體發生終止情形的;
(四)連續1—2年不繳納會費,經催繳仍不改正的;
(五)長期拒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六)協會給予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會員資格終止時,協會收回會員證書,并在協會會刊、網站上公告。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和有關規定、制度;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整體形象;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四)單位會員應根據本協會會費收取標準,及時足額繳納年度會費。新批準入會的單位會員,應在領取會員證書的同時,繳納當年度會費。個人會員免繳會費。
(五)單位會員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絡員,及時、正確地報告、傳達、反饋與協會工作有關的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時,應自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函告協會:
(一)變更注冊地、主要營業場所及聯系方式;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聯絡員;
(三)變更營業范圍、注冊資本及本單位的組織管理形式;
(四)獲得業績、榮譽或行政處罰;
(五)會員認為需要函告的其他事情。
第十二條 為招標投標行業或協會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協會可視情給予下列獎勵:
(一)通報表揚;
(二)公開表彰;
(三)其他合適的獎勵形式。
本條所列獎勵形式可以單項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并在網上發布。
第十三條 對會員獎勵,由協會秘書處負責核實, 并提出獎勵意見,提請協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協會章程或行業行為準則的會員,協會將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警示或質詢,并可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或建 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五條 協會對會員的懲戒形式:
(一)書面批評;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會員部分權利;
(四)暫停會員資格;
(五)終止或取消會員資格。
本條所列懲戒形式可以單項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并在網上發布。
第十六條 對會員的處分, 由協會組織人員調查核實后,根據協會章程和行業行為準則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協會常務理事會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和第五款處分的會員,其在協會的職務相應暫停或撤消。
第十八條 協會代表招標投標行業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協會網站免費為會員提供有關信息。協會給會員發送《情況簡報》,為會員提供地方政府重要建設項目信息等。
第二十條 協會為會員提供業務學習和培訓交流的平臺。如舉辦業務培訓班、學術講座、理論研討、經驗交流以及組織外出學習考察活動。
第二十一條 協調招標投標單位之間關系,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標投標的投訴、舉報和申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已于2006年8月25日協會常務理事會一屆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