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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獲利逾200萬獲刑
趙某、錢某明知吳某為謀取非法暴利、排斥他人競爭而積極幫助吳某實施串通投標行為,從而非法獲利200余萬元。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這起串通投標案,被告人趙某、錢某因串通投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和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為中標,積極謀劃
2015年年初,江西甲公司總經理及控股股東吳某(已判刑)得知進賢縣某局要以招標方式,為所屬各鄉鎮院采購配備24臺單價10萬元左右的便攜式B超機,遂與局有關人員串通,并違規取得了該局招標密鑰、欲以串通投標(圍標)方式獲得訂單。
吳某以江西甲公司名義、借用江西乙公司、江西丙公司資質及名義圍標該項目,并指使趙某、錢某(吳某表弟、江西甲公司員工)聯系武漢某公司的相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及證照等,要求對方幫助制作以3家公司名義進行圍標的投標文件及3份投標文件的報價、擬提供的產品性能技術參數等,以確保名義投標人江西乙公司能以所提供的甲型便攜式B超機順利中標,取得項目訂單。
錢某明知吳某的不法企圖,仍按吳某的授意使用某局的招標密鑰,在網上替代某局操作招標程序,并選定吳某指定的江西丁公司為招標代理公司。趙某及江西甲公司股東明知吳某在實施圍標操作,仍按吳某指使向武漢某公司有關人員索要該公司出產的甲、乙型便攜式B超機的性能、技術參數,并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給錢某,再由錢某將其發送給招標代理公司,以制作項目招標文件。
中標后,非法獲利逾200萬
2015年3月10日,該項目現場投標并開標,錢某在吳某的安排下,將上述制作好的3份用以圍標的投標文件及3家公司的投標密鑰,分發給作為上述3家公司投標代理人的江西甲公司的員工胡某、金某、龔某,要求三人到投標現場參與競標。
由于上述串通投標行為,使得本有5家公司報名投標的該項目,到最后僅有吳某所安排的三家公司代理人參與現場投標,吳某以江西甲公司的名義順利中標該項目,并以該公司名義,同進賢縣某局簽訂了銷售24臺武漢某公司出產的甲型便攜式B超機的合同,單價11.8萬元/臺,合同總價款283.2萬元,而吳某以江西甲公司名義,向武漢某公司南昌片區銷售代理商購買并交付給進賢縣某局所屬各鄉鎮衛生院的24臺甲型號B超機,進購價僅為1.8萬元/臺。
截止案發前,進賢縣某局所屬各鄉鎮院已支付23臺該型號B超機的貨款計271.4萬元,吳某、被告人等人通過上述串通投標行為而非法獲利228萬余元,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
案發后,趙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錢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錢某明知吳某為謀取非法暴利、排斥他人競爭而積極幫助吳某實施串通投標行為,從而非法獲利200余萬元,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趙某符合自首構成要件,依法可予從輕處罰;錢某最終能如實坦白罪行,并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予從輕處罰;兩個被告人系礙于親屬等方面關系而幫助吳某實施串通投標行為,總體犯罪情節較輕,經法院委托社區矯正機構就對被告人擬適用非監禁刑的社情民意等方面進行調查,兩個被告人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故對被告人均依法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轉載來源:中國法院網梁晉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