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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不得低于成本報價” 如何認定
案情介紹
華豐公司位于佛山市普君北路的舊廠區地塊為佛山市政府規劃的廣佛地鐵普君北路站區域內,依照規劃應拆遷搬離。華豐公司決定在佛山市南海區西樵鎮河崗百西“西樵科技工業園”興建新廠區,2006年4月12日通過佛山市南海區發展和改革局核準,可通過直接發包方式將所需興建廠房發包出去。對此華豐公司就西樵山新廠區(第一標段)印花類成品加工車間等七個工程項目的建筑、裝飾、市政、安裝及配套工程向多家施工單位邀請招標。
2006年4月13日,華豐公司確定第一標段即案涉工程投標報價最高限價為2915萬元,第二標段投標報價最高限價為1820萬元。4月14日,南海二建對案涉工程投標編制《工程量清單報價表》,確定對案涉工程投標總價為29134105.62元,并于同日預交了80萬元投標保證金。南海二建在該報價表中將各項工程的夜間施工費、腳手架、環境保護費等措施項目費調整為零。同年4月15日,南海二建在編制《華豐公司西樵新廠區(第一標段)投標文件之一》其中的投標函中表示,愿意以29134105.62元投標報價并按華豐公司對涉案工程施工總承包方案提出的要求承包,承擔工程施工、竣工、任何質量缺陷保險責任。2006年4月20日,華豐公司向南海二建出具《中標通知書》,確認將案涉工程發包給南海二建。
2006年7月15日,南海二建正式開工。施工過程中,因華豐公司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量,以及臺風、工業園將主要道路挖斷增加臨時道路等,致使南海二建實際施工工期與計劃相比出現延誤。2007年6月15日,因工地無材料開工,施工工人逐步撤場,到6月24日最后一批工人全部撤走,工地處于完全停工狀態。
南海二建認為華豐公司低于成本價招標,承諾以后工程結算、保證南海二建應有5%利潤引誘其中標,后中標施工中,拖欠工程進度款且未履行上述承諾,拒絕對工程款作出調整等,遂以“投標價低于成本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主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案情分析
法院一審認為造價公司針對訟爭工程造價共出具四個方案的《工程造價鑒定書》,是基于南海二建與華豐公司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華豐公司出具的《施工總承包招標方案》、南海二建的投標文件、涉案工程的施工圖及設計修改通知單、樁基礎施工工程記錄書、現場工程簽證單、南海二建與華豐公司及監理公司三方確認的已完成《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施工現場勘察情況,以及在與南海二建、華豐公司工作人員經過不斷對數確定具體項目、工程量基礎上作出,鑒定機構主體適格,鑒定對象明確、程序合法,所鑒定項目與客觀事實相符,所采用的鑒定方法為《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2003年)、《廣東省裝飾裝修工程綜合定額》(2003年)、《廣東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2003年)、《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03年)、《佛山工程造價信息》(2006年第1季度)及省市造價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計價文件,適用標準合理,華豐公司雖有異議,但未能予以推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據此,對造價公司針對涉案工程所作的四個方案《工程造價鑒定書》效力予以確認,并依法將其作為認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依據。
基于造價公司對涉案工程出具的不含利潤《工程造價鑒定書》(方案一)分析,即使不考慮南海二建應獲得的人工利潤,該工程造價成本亦需37886958.71元,相對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29134105.62元,差額比例超過20%。對于工程的招標投標,《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華豐公司將自身需建造的工程發包亦受此強制性規定約束。因《工程造價鑒定書》效力已予以確認,而南海二建與華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中標價遠低于《工程造價鑒定書》認定的造價,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據此南海二建請求確認與華豐公司就涉案工程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正當合法,予以支持。
華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圍繞本案是否存在《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低于成本價競標的問題展開了調查。法院認為,法律禁止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主要目的是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避免不正當競爭,保證項目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如果確實存在低于成本價投標的,應當依法確認中標無效,并相應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但是,對何為“成本價”應作正確理解,所謂“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應指投標人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其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企業個別成本。《招標投標法》并不妨礙企業通過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降低個別成本以提升其市場競爭力。原判決根據定額標準所作鑒定結論為基礎據以推定投標價低于成本價,依據不充分。南海二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對案涉項目的投標報價低于其企業的個別成本,其以此為由主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事實依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判決認定合同無效,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充分,法院予以糾正。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劉暢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