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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業績”出問題195家建筑企業被通報
8月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95家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的通報。通報中指出,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7家建設工程企業在資質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新鄉市萬宏建筑有限公司等8家企業在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申報資質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以下工程業績不能認證有效:
1.單位工程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能作為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業績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單獨作為企業申報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業績考核。
3.超過時限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請資質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間竣工的工程業績。如:申報年度為2015年,“近5年”的業績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驗收合格的項目。
4.超越本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企業以境外承包工程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5.企業申報的工程業績中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時存在非本企業注冊建造師、不具備注冊建造師資格、超越注冊建造師執業范圍執業、或違反有關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的,企業該項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為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7.群體建筑(無論基礎是否相連)不作為單體建筑面積業績考核。
8.輕鋼、網架結構跨度業績,不作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跨度業績考核。
9.企業因負有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被降級、吊銷資質,或因工程業績弄虛作假申報資質被通報批評或撤銷資質的,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此外,需注意《實施意見》中的以下規定:
1.一項單位工程業績同時滿足多項技術指標的,只作為一項指標考核。《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分別考核累計和單項技術指標的,同一工程業績可同時考核,但鐵路方面資質除外。
2.業績中要求的“×類中的×類”必須分別滿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級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完成“4類中的2類以上工程”,是指企業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層數、單體面積、跨度等4類考核指標中至少應滿足2類,否則即為業績不達標。
3.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的,工程業績應當分別滿足各類別資質標準條件。
4.企業以施工總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論該工程是否實行分包,均可作為其施工總承包業績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