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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復是對不良信息記錄的“洗白”嗎
李東海 北京中昌工程咨詢有限公司BIM中心總經理
近年來,隨著國家各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經進人快車道,十七屆四中全會更是明確提出“完善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體系,加強失信懲戒”的要求。作為國家宏觀調控重要手段的政府采購,將誠信建設應用到政府采購具體活動中,加強政府采購誠信制度建設,是高效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要求,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客觀需要。
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
目前,在具體的政府采購實踐中,問題焦點基本聚集在投標主體的信用查詢實踐上。此前,財政部制定了《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信用記錄查詢渠道及使用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供應商信用記錄進行甄別,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明確了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同時,2019年7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信用修復機制是一種允許失信主體實行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信用修復并不是簡單將不良信息記錄從信用信息檔案中刪除或“洗白”,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信息記錄只是從信用網站撤下,縮短公示時限,不再對外公示,但后臺數據仍會在一定期限內予以保存。
信用查詢的難點和堵點
那么,在具體采購實踐過程中,對投標主體的信用查詢有哪些難點和堵點呢?
第一,信用修復后無法及時準確核實相關主體誠信情況。修復后,不良信息記錄僅在后臺保存,這就存在一定的時間錯區,信用中國雖然約定了一般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修復時間,但與《政府采購法》約定的失信行為并不完全一致;相關主體信用修復后,相關違反誠信行為已從查詢網站撤下,評審時無法查詢該主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無重大違法記錄;以投標截止時間查詢情況為依據,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投標主體,即使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當時的信用查詢情況采取了截屏記錄等手段,若該主體經后臺查實,前三年內有重大違法記錄,即行政處罰依然存在,除非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撤銷,否則實質上構成了對其他投標主體的不公平,一旦涉及質疑或者投訴,將對采購項目產生重大損失,影響采購的整體效率及質量;
第二,標準各地不一,查詢難度及準確度不好把握。尤其是涉及較大數額罰款,各地執行標準不一樣。根據《行政處罰法》,聽證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決定前必要的前置程序,各地對于應當組織聽證的行政處罰標準各有不同,因此,對于此項判斷,無論是采購人還是采購代理機構,面對來自全國各地的投標主體,需要查詢投標當時各地的標準,本身需要大量的時間,在評審有限的時間內,無形中會擠占其他資質資格、采購需求等評審因素的評判時間,影響采購評審質量;同時,網上查詢的準確度更是難以把控,一旦查詢標準以及認定標準出現錯誤,影響整體項目的評審。
第三,利益相關方查詢涉及面及完整度難以保證。《公司法》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在具體實踐中,分公司的失信狀態也將影響總公司及其他相關分公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在查詢過程中,一個查詢頁面無法體現該公司分公司設置情況以及分公司誠信隋況,隨之帶來的仍是信息不對稱帶來的認定風險。
重大違法事項不納入修復范圍
面對實踐操作中的這些問題,為了讓政府采購更好的推動誠信體系建設,使誠信查詢更具可操作性,該如何應對呢?
基于以上現實操作中的難點,為了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實現政府采購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建議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制定政府采購誠信信用信息使用細則,針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時效進一步約定,與誠信行為的對應關系進一步明確,明確查詢信息認定規則,形成統一的制度體系。
第二,打通信息壁壘,共享數據資源。一方面,盡快實現各地信用系統與信用中國系統實現同步傳遞,實時上傳,一網通查,避免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另一方面,實現信用查詢系統與集采機構數據共享,不僅僅是數據推送,通過對數據源的技術整合,通過智能化手段實現自動比對,真正實現在政府采購投標主體信用查詢中由人跑變為機器跑,把更多精力放到對采購需求的滿足程度上去,提高采購的評審質量;
第三,在政府采購相關誠信修復上,建議信用修復后,在查詢頁面注明修復內容,同時,較大數額罰款與重大違法事項不納入修復范圍。
第四,對于較大數額罰款認定的問題,一方面,建議通過修法的方式,明確較大數額罰款的具體數額及形成機制,解決重大數額罰款各地標準不一的問題,便于實際操作;另一方面,建議采用承諾制,由投標主體根據網站公開以及修復后存在于后臺但實際存在的行政處罰涉及的行政處罰數額,承諾其行為未達到相關地區處罰部門最新的處罰標準,自行承擔相關后果,以提高采購效率,督促相關市場投標主體踐行誠信,自覺維護政府采購誠實信用原則。
(作者單位:山東省政府采購中心)
(責編: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