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招標投標云網
南京招標投標協會主辦
對《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的認識與解讀
李阿勇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物資部
《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頒布實施以來,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與支持。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化、國內外競爭環境演變和管理機制的創新,招投標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實務中也產生了很多新經驗、新探索,亟待法律規范作出相應的調整與完善。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本次國家發改委對《招標投標法》的修訂有力的回應了市場主體呼聲,體現出以法律制度優勢提升國內營商環境、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以及更好地發揮市場對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的重要意義。
一、本次法律修訂的政策導向
(一)明確法律邊界范圍,強調市場配置資源。好的制度安排本身就是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充分體現,本次修訂以高質量發展為導向,在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的雙重維度對招投標活動的參與各方作出了較為清晰的定位,尤其是對政府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角色作出了精確的界定,總體上呈現“規制緩和”的態勢與傾向。具體來講,本次修訂進一步清晰了強制招標與自愿招標的邊界范圍,將多項前置審批取消或改為備案管理,強調了市場主體的自主權,進一步釋放了市場活力。
(二)破解法規制度障礙,激勵采購創新實踐。考慮到新技術、新業務模式的發展面臨著制度性障礙和空白,直接影響和制約了招標人經營及其招標采購的健康發展,本次修訂通過“經驗”的分析實現了“抽象”的規范表達,即在充分分析、總結國內外實踐做法的基礎上,以尊重市場交易實踐與創新為重點,對法律規范的完善提出具有針對性的意見,并進一步“合法化”“規范化”招標投標實踐中的創新做法。
(三)銜接國內制度體系,借鑒國際通用規則。堅持問題導向,直面近20年來招標投標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如PPP項目招標、總承包分包、合同履行、時限規定等,與相關司法解釋、民法總則以及未來的民法典等國內法律制度充分銜接,提出制度化解決方案。同時,在牢牢立足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社會發展階段等國情現狀基礎上,借鑒和吸納聯合國、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采購條約的成熟經驗,逐步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進一步強化對外開放,充分保障不同所有制的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競爭。
二、本次法律修訂的重點內容
(一)吸納成熟做法,提供法理依據支持。本次修訂著重為市場主體在招投標活動中的創新實踐做法提供了合法性、合規性的支持。例如,我國現行《招標投標法》是以傳統的紙質招標投標為規制對象的,缺乏針對電子化招標投標的明確規定;既有的部門規章雖有涉及電子化招標投標,但效力層級低,在司法實踐中缺乏足夠的影響力。而在國際上電子化招標投標已經成為普遍的招標方式,相關的法律規范也極為細致。我國的信息化、網絡化水平在全球是處于領先地位的,本次修訂也應順應發展趨勢,在草案第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等多處針對電子化招標投標做出專門規定。針對市場主體尤其是國有企業普遍進行的集中招標,本次修訂也在草案專門新增第二十四條給予認可。從大型央企多年集中招標的實踐來看,集中招標有利于推進招標采購專業化、信息化、規范化水平,充分發揮集團化資源配置優勢,取得了明顯成效。同時,草案第二十四條還授權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集中招標具體辦法,有利于進一步健全集中招標管理規范,推動市場主體尤其是國有企業集中招標采購活動規范有序運行和發展。
(二)突出信息公開,兼顧采購效率提升。招投標作為一種競爭擇優的合同締約方式,其一大本質特征就在于公平競爭。本次修訂增設了數條關于強化信息披露、增加招投標活動透明度的規定,而透明度的提升正是促進公平的重要手段。本次修訂在草案第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等條款中,從計劃、招標、合同簽訂及變更等各個環節對招標活動提出了非常詳細明確的信息披露要求。針對程序規范普遍導致效率缺失的難題,本次修訂巧妙的借助信息公開、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方式,在“規范”與“效率”之間達成了平衡。例如草案在要求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公開招標計劃、實施全流程電子化采購的基礎上,壓縮了澄清修改、投標文件編制等環節時間,有效提升了招標效率。針對市場主體普遍反映的重新招標問題,也明確“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可以再次重新招標,也可以開標、評標,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從現有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從根本上避免了“招標僵局”的出現。
(三)賦能市場主體,推動營商環境優化。招標人作為項目資金的使用人,對招標項目本身最了解,有責任也有義務使項目資金效益最優化,保障項目實施效果。本次修訂從第二章一開始,首次提出“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承擔主體責任”。同時,針對現行法律法規對招標人自主權限制過大、地方政府層層加碼的現狀,如實踐中地方政府限定招標人必須采用經評審的最低價法,本次法律修訂在多個條款中明確招標人選擇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采購方式、選擇代理機構、選擇資格審查方法、委派招標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選擇評標及定標方法的自主權。聚焦目前招標活動中前置審批過多的問題,本次法律修訂大力推進簡政放權,較大程度地放寬了前置審批,取消企業投資項目招標方案核準、自行招標備案、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等多項事前審批或書面報告事項,將監管方式從事前審批向告知承諾、信息公開、事中事后監管轉變,監管重點從全面審核把關向不招標、邀請招標、不依法公開相關信息等違規情形查處轉變,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完善體系閉環,強調權利責任匹配。本次修訂增設了“異議與投訴處理”一章,在體系上構建了招投標法律制度的“閉環”,避免了邏輯和規范層面的缺失。同時,本次修訂的另一個特點在于突出了招投標環節各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解決了現行《招標投標法》法律責任規定較為粗放、在應對具體的違法違規事項時“捉襟見肘”的現實問題。草案從主體、事項、后果等方面建構了較為嚴密的體系,無論是條文數量還是條文內容方面,都遵循了權責匹配的原則。在招投標領域“放管服”背景下,這樣的修訂對于保證市場主體權利及公平競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動依法治國打造良好營商環境有著重要的意義。三、相關工作展望《招標投標法》涉及領域和行業廣泛、利益主體多元、各方訴求不同,決定了本次修訂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既要最大程度的凝聚社會共識,廣泛收集各方意見建議,對爭議事項充分論證、妥善處理,又要加快法律修訂進程,盡早從法律層面解決市場主體關切的重大問題,掃除制度性障礙,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下一步建議國家發改委在本修訂草案基礎上,同步組織專業團隊啟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等配套規章制度修訂工作,加快形成指導市場主體開展招投標活動的完整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