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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編在線:疫情防控條件下的招標采購問題答疑
張松偉:現任《中國招標》雜志社社長兼總編輯,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工信部政府采購中心)專家,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專家,專注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研究工作十余年,本科畢業于河南大學中文系,研究生畢業于中國新聞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在讀民商法碩士。近年來,曾受邀為中央部委、省市財政部門、采購人單位、大型國企、代理機構、評審專家講授招投標與政府采購業務講座300余場次。《政府采購100案例精選》系列圖書常務副主編,《政府采購及招投標法規匯編》主編,《政采法規手書》主編,《政府采購高頻法規口袋書》、《招標投標高頻法規口袋書》主編,《讀懂政府采購信息公告(2019)》主編。
疫情期間某醫院急需采購,可以邀請一家進行談判嗎?
問題:醫院急需要買的設備超100萬,但疫情期間在院內招采,已過院黨委會,疫情期間邀三家風險大,萬一感染擔責不起,邀請招標邀一家談判可以嗎?機型與兄弟醫院2019年在公開招標平臺的一模一樣,我要怎么做才更合規?
張松偉:根據提問情況判斷這個應該是政府采購項目。
我的看法是,“邀請招標邀一家談判”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正確的做法是要區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該設備與疫情防控有關,可以依據財政部《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20]29號文)的規定,作為緊急采購項目,不走政府采購程序,由醫院自行直接采購,關鍵是要集體快速決策,守住“廉潔”和“不耽誤疫情防控”兩條紅線即可;(二)該設備與疫情防控無關,可以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種情形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依據財政部74號令進行具體操作。設備預算金額超過100萬元,要依據該醫院所屬行政區域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里的關于“貨物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規定,做一個判斷,是否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如果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需要報有權限的財政部門審批之后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如果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醫院通過內部集體決策之后采取單一來源采購即可。
疫情期間,專家評委均為業主單位人員妥否?
問題:我們是一家代理機構,代理了一個公開招標項目,原定2020年2月5日開標,推遲到現在(2020年3月2日)還未開標,業主著急,想這周開標,投標文件郵寄,非政府采購項目,屬于依法必招項目。在目前新冠疫情防控時期的特殊情況下,評標的專家評委均為業主單位人員妥否?
張松偉:我的觀點是,如果業主單位、代理機構都盡了最大努力,仍然找不到本項目合適的評標專家,該項目的專家評委均為業主單位的人員是可以的,但在具體操作的時候要做好法律風險的防范。
現在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根據提問的情況來看,這個項目可以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2020年2月8日發布的《關于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發改電〔2020〕170號)來操作。
170號文規定,對于不屬于“疫情防控急需的應急醫療設施、隔離設施等建設項目”,但又是疫情期間必須開展的項目,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可以走綠色通道,其中關于評標專家選定的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期間,采取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組建評標委員會的,可依法由招標人自行確定專家。”
對于招標人如何自行選定專家,170號文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關于評標專家的選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進行了規定“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對評標委員會的組建、評標專家的管理又做了進一步規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12號令)又在這方面做了具體細化規定。這些規定,再次強調了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中的一般招標項目都必須遵守評標委員會專家組成人數以及成員當中招標人代表與專家人數比例的限制,此外,都把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中的一般招標項目的“隨機從專家庫抽取專家”變成了強制性規定。而對于特殊招標項目,仍然是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專家名單。
同樣,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七部委12號令里,對于特殊項目招標人如何直接確定專家名單,沒有作出規定。
那么,平時的特殊招標項目是如何直接確定專家名單呢?通常情況下,都是招標人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專家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的比例,從專家庫之外選定專家。
現在是疫情防控期間,有諸多不便,再嚴格按照比例去做,肯定是有困難的,極端的情況下就會出現本案例中“業主找不到本單位以外的專家”。
這種情況下怎么辦?我認為,就應當根據法理來正確使用法規和國家政策留給招標人的自由裁量空間。招投標活動是公權力約束下的民事活動,本質上屬于民事活動范疇。凡是招投標法規和國家政策當中公權力留下的空間,招標人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無違公序良俗”的原則下,都可以依照“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自由選擇如何去做。
因此,本案例,如果業主單位、代理機構都盡了最大努力,仍然找不到本項目合適的評標專家,該項目的專家評委均為業主單位的人員是可以的,但在具體操作的時候要做好法律風險的防范。具體來講要做好三點:(一)業主單位集體決策;(二)做好“業主單位、代理機構都盡了最大努力,受疫情所限,仍然不能在業主單位之外找到本項目合適的評標專家”的書面論證,并存檔;(三)專家名單在確定中標結果之后隨中標結果一起依法公告。
招標活動“期間計算”遇見疫情昨辦?
問題:依法必招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原定在大年初七結束,后因為疫情假期延長,啥時候才算結束?
張松偉:問題里說的是“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可以判斷提問人所說的是受《招標投標法》約束和規范的項目。
該問題的答案為:通常情況下,中標候選人公示期結束日期應為2月3日。如果該招投標活動所在地是湖北省,中標候選人公示期結束日期應為2月14日。具體分析如下: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中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投標活動屬于公權力約束下的民事活動,本質是上屬于民事活動。招標投標法規里公權力沒有明確約束的地方,都適用民事法律規則調整。對于期間如何計算?招標投標法規里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應適用《民法總則》關于“期同計算”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200條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第203條規定:“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后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本案例,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原定在大年初七結束。2020年農歷大年初七對應的公歷日為2020年1月31日,也就是今年國務院原定春節假期后的上班第一天。但是,今年春節,我國遭遇了新冠疫情這個特殊情況,國務院把全國春節假期延長到2020年2月2日,因為各地疫情情況不同,經國務院批準之后部分省級人民政府在全國延長春節假期的基礎上又進一步延長了春節假期,比如,湖北省的春節假期就延長到了2020年2月13日。
那么,在新冠疫情這個特殊時期,今年春節假期對我國招投標活動來講如何計算期間呢?答案很明顯:應當依據《民法總則》第203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把2020年春節假期截止日延長到2月2日;如果招投標活動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再次延長本行政區域的春節假期,那就從其規定繼續延長,比如,湖北省,就要把2020年春節假期截止日延長到2月13日。
有關招投標活動的異議、投訴期間的計算,也可以依據以上分析,結合具體案例進行適用。
限額以下的非必須招標項目如何操作?
問題:限額以下的非必須招標的項目,需要招標的,在疫情期間,怎么進行開評標工作才符合規定?
張松偉: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對項目的情況做一個區分:是適用《招標投標法》的項目(招投標項目),還是適用《政府采購法》的項目(政府采購項目)?
(一)招投標項目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16號令),依法必招的工程項目,必須招標的限額標準為: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400萬元;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20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 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達到以上標準的,也必須招標。
在這個限額以下的工程,就屬于非必須招標項目。作為業主單位,完全可以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不進行招標。
此類項目不進行招標如何操作?在當前疫情期間,這類項目,只要把握住兩個底限就可以了。一是廉潔底限,二是“不要耽誤必須開展的工作”底限。在守住兩個底限的前提下,時間緊張的情況下,可以直接確定工程承包商;時間相對充裕,業主是政府部門的項目可以參考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來操作,業主是國企的項目可以參考中國招投標協會或者中國物流采購聯合會公共采購分會關于非招標方式的推薦性規范進行。
但我認為,最好的做法,還是業主單位能夠結合自己單位的特點,出臺《本單位非招標采購項目操作辦法》(項目采購內控制度)來操作此類項目。如果單位還沒有這方面的內控制度,可以借此機會,通過集體研究盡快形成內控制度。
提問人在問題中說“需要招標”,這種情況在實務中很常見,可以依法不招標,但單位領導為了“規范”和“出了問題能夠說的清”,仍然要求招標。這類項目進行招標也是可以的,但是《招標投標法》法規體系中關于“依法必招項目”的強制性規定,這類項目可以不遵從。現在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這類項目如果實施招標,可以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2020年2月8日發布的《關于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發改電[2020]170號),創新做好這類項目的開評標工作。170號文在“評標專家選擇”、 “專家分散評標”等方面開了一些綠色通道,在項目操作時都可以采用。
(二)政府采購項目
政府采購項目的限額標準有兩類,第一類是貨物和服務項目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第二類是政府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標準。這兩類標準都分中央單位、省級、(設區的)市級、區縣級四個層級,采購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用。
對于第二類標準以下的項目,如果不在集中采購目錄之內,這類項目壓根兒就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無論平時,還是疫情期間,都由采購人依據單位采購工作內控制度,自行采購即可。
對于第一類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如果不在集中采購目錄之內,也在政府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這類項目壓根兒就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無論平時,還是疫情期間,都由采購人依據單位采購工作內控制度,自行采購即可;如果在集中采購目錄之內,則需要由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但在政府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則需要按照政府采購程序實施采購,采購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社會代理機構采購,具備法定條件也可以自行采購。因為這類項目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因此可以不招標,在正常情況下,根據項目情況,采購人可以自主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
在當前疫情期間,這類項目,只要把握住兩個底限就可以了。一是廉潔底限,二是“不要耽誤必須開展的工作”底限。在守住兩個底限的前提下,時間緊張的情況下,可以直接確定供應商;時間相對充裕,采購人可以自主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
提問人在問題中說“需要招標”,這種情況在實務中很常見,可以依法不招標,但單位領導為了“規范”和“出了問題能夠說的清”,仍然要求招標。這類政府采購項目進行招標也是可以的,一旦選擇了招標,就要依據財政部87號令進行招標。現在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這類項目如果實施招標,可以依據財政部2020年2月7日發布的《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20〕29號),創新做好這類項目的開評標工作。29號文在“專家可以自行選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暫停,可以在其他平臺和場所開展采購活動;實施電子化采購;投訴處理;工作日計算”等方面開了一些綠色通道,做了一些針對性規定,在項目操作時都可以采用。
工程概算中如何計算防疫費用?
問題:概算能否列入防疫費用,如何計算防疫費用?
張長俸:概算是建設工程項目當中常用的一個概念。是指在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階段,根據設計圖紙、概算定額、費用定額、設備和材料預算價格,人員工資標準等資料編制的整個工程建設項目所要花費的價格總額,是通過概略統計得出的不精確的收支數據。
工程概算的組成包括:土建概算、電氣概算、暖通概算、給排水概算、設備概算、構筑物概算、工業管道概算、安裝概算、場地征用費、職工培訓費、建設單位管理費、機械遷移費、勘察設計費、辦公和生活用品購置費、融資成本等。編制依據為:批復的可研報告、建設地點的自然條件、建設地點的經濟條件、初設文件、各地的定額。
現在處于疫情防控期間,疫情防控是大局,不折不扣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是各地有序開工復工的各建設單位的使命和責任,由此產生的防疫費用,包括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儀、噴霧器等安全防護物資費用和防護人員成本增加費用等,是工程建設單位實實在在發生的成本,理應計入建設工程費用的概算當中。
那么,工程概算中如何計算防疫費用呢?可以依據的國家層面的政策依據是住建部2020年2月26日發布的《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號)。
建辦市〔2020〕5號文規定,疫情期間,各地要加強合同履約變更管理。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價格上漲等成本,發承包雙方要加強協商溝通,按照合同約定的調價方法調整合同價款。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做好跟蹤測算和指導工作。
建辦市〔2020〕5號文發布之后,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迅速出臺具體規定。比如,山東住建廳就發布了《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工地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列入疫情防控專項經費中。浙江的標準也是每人每天40元。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所在地的標準,按照標準把防疫費用計人工程建設概算當中。
遠程居家評標,專家要上衛生間咋辦?
問題:遠程居家評標,您對專家的監控有什么建議?現在很難做到全程監控,比如上衛生間等情況,如果中間有監控斷點是否有問題?我們是一家中小型代理機構,張老師可以推薦一些適合我們,信得過的電子招投標系統或平臺嗎?
張松偉:此次疫情對于電子招投標的發展是個絕好的機遇。因為疫情防控這個大局要求務必減少人員聚集,而傳統的招投標活動必然形成人群聚集。近幾年招投標行業適應“互聯網+”大趨勢,大力推動電子招投標,碰到了不少推廣難題。此次疫情,電子招投標可以憑借其“不見面”、“少見面”的特點迎來發展契機。
接下來,考驗目前市場上眾多電子招投標系統的就是看誰能真正做到“不見面”、“少見面”的基礎上,還能把招投標這件事給辦好。辦好的標準很簡單,那就是真正做到全程監控,不發生因“有斷點、堵點、盲點、死點、監控不力”而引發異議(質疑)、投訴、訴訟。
遠程評標,我對專家監控的建議就是要務必做到真正的全程監控。至于提問人說的“現在很難做到全程監控,比如上衛生間等情況,如果中間有監控斷點是否有問題?”我的看法是如果遠程評標期間監控有斷點,這肯定有問題,存在巨大法律風險,現在招投標法規和政府采購法規均對開評標提出了“全程清晰可辨的錄音錄像”的剛性要求。
財政部前不久在其官網推薦了4個電子招投標系統(平臺),第一個是中招聯合電子招投標平臺系統,該平臺系統由工信部部屬單位中招聯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開發。該平臺系統,就完全可以解決“專家居家分散評標期間,上衛生間的監控問題”。該電子遠程評標系統配備了一套“電腦+錄屏+手機移動監控”系統,該系統在專家居家遠程評標期間,可以全程無死角而又不失人性化地進行監控。所謂人性化,就是可以解決諸如“專家上衛生間”等私密問題,專家在評審期間如果有需要喝水、吃藥、上衛生間、家里必須要處理的緊急事務等,需要離開評標座位時,必須用手機掃描一個二維碼,之后便進入手機移動音視頻監控系統,如果不涉及隱私,專家需要開啟視頻模式,如果涉及隱私,比如上衛生間等,則可以開啟音頻模式。
疫情期間,很多代理機構面臨選擇合適電子招投標系統的問題?我推薦兩家:中招聯合和精彩縱橫。中招聯合上面介紹過了,精彩縱橫電子招投標平臺是由江西機電招標公司和云南省招標公司聯合開發的電子招投標系統。之所以推薦這兩家,一是我對這兩個平臺系統有所了解,我認為值得信賴;二是這兩個平臺系統的開發者不僅擁有強大的互聯網技術團隊,而且對招投標業務流程都比較熟悉,大家知道電子招投標系統不僅僅是個技術活兒,更重要的是要對招投標流程進行“合法、電子化”再造,這就需要系統的開發者必須兼具技術實力和招投標業務實力;三是這兩個平臺系統,都在疫情期間推出了許多力度巨大的免費服務,這對中小招標代理機構度過疫情難關是一個福音。
疫情期間,國家有哪些“推動電子招投標發展”新政?
問題:疫情期間,開展電子招投標的政策有哪些?代理機構如何做才可以避免風險?
張松偉: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對于開展電子招投標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及時出臺了不少新政策。比較重要的新政策有三個:國家發展改革委2020年2月4日發布的《關于加強投資項目遠程審批服務保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項目辦理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20〕6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2020年2月8日發布的《關于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發改電〔2020〕170號);財政部2020年2月7日發布的《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20〕29號)。
這些新政,為電子招投標接下來的高速發展吹響了全面、權威、嘹亮的號角,提供了政策依據和政府推力。
國家發展改革委170號文,積極推廣電子評標和遠程異地評標,13條內容有8條和電子招投標密切相關,電子招投標可以說是該文件的絕對主角兒。
170號文關于電子評標和遠程異地評標提出明確要求:各地要加快建設完善電子評標系統,應用信息化工具輔助評標,提高評標效率;完善遠程異地評標系統及技術規范,盡早實現省內常態化運行,并為跨省運行創造條件,有效減少評標人員聚集,實現有限專家資源充分共享;積極應對遠程異地評標等對傳統屬地監管模式帶來的挑戰,建立跨區域協同監管機制。疫情防控期間,采取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組建評標委員會的,可依法由招標人自行確定專家;確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監管到位的前提下選擇適當的招標項目探索開展基于網絡協同的專家分散評標。
170號文要求各地要依據國辦函〔2019〕41號文,加快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狠抓目標落實,加強部門協調,著力消除全流程電子化的盲點、斷點、堵點,盡快在各行業領域全面推廣電子招投標,實現發布招標公告公示、下載招標文件、提交投標文件、開標、評標、異議澄清補正、合同簽訂、文件歸檔等全流程電子化,扭轉電子和紙質招投標雙軌并行的局面。對各地提出了“年內實現所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線投標、開標”的明確時間表。
財政部29號文對于確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及相關工作,要求盡量選擇網絡、電話、郵寄等非現場方式實施。疫情防控期間需要選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原則上不采取現場抽取方式,可由采購人通過網絡隨機抽取或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定。
29號文明確提出,各地要推進采購項目電子化實施。有條件的地方盡量在線提供采購文件、提交投標(響應)文件,實行電子開標、電子評審等流程。鼓勵各地區電子賣場加強疫情防控相關物資的貨源組織,設置專區發布疫情防控采購需求信息和供應商供應信息,促進供需對接。加強對電子賣場的價格監控和供應商管理,依法處理提供假冒偽劣產品、哄抬物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疫情防控期間,各級財政部門可暫停現場受理、質證等工作,相關業務改為網上辦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66號文對于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加強項目遠程備案和審批服務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66號文明確要求,對實行備案制的投資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一律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行網上備案;相關地方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暫停實體大廳服務的,對實行審批制、核準制的投資項目及時啟動“不見面”在線辦理,相關省級發展改革委要完善、暢通在線平臺互聯網端項目申報、進度查詢功能,項目審批、核準機關要指導項目單位上傳電子材料、實行遠程審批,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盡快完善網上出件功能;其他地方要對標“不見面”審批模式,盡快完善在線平臺“一網通辦”功能,提升遠程審批服務水平。
“專家分散評標”至少包含四層意思
問題: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的特殊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170號文規定,“確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監管到位的前提下選擇適當的招標項目探索開展基于網絡協同的專家分散評標”,具體怎么理解?代理機構怎么做才合規?
張松偉: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電〔2020〕170號文,根據疫情防控期間的特殊情況,規定“采取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組建評標委員會的,可依法由招標人自行確定專家;確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監管到位的前提下選擇適當的招標項目探索開展基于網絡協同的專家分散評標。”財政部財辦庫〔2020〕29號文,也有類似規定,“疫情防控期間需要選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原則上不采取現場抽取方式,可由采購人通過網絡隨機抽取或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定;有條件的地方盡量在線提供采購文件、提交投標(響應)文件,實行電子開標、電子評審等流程。”
這些規定,是國家招投標、政府采購最高監管部門,根據疫情防控實際情況需要,結合我國現階段招投標、政府采購互聯網化發展程度,作出的智慧決策,是明智之舉,為我國招投標、政府采購行業度過疫情難關提供了方向性指引。
170號文里“確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監管到位的前提下選擇適當的招標項目探索開展基于網絡協同的專家分散評標”這一段話,確實是內涵比較豐富,具體怎么理解?我認為,至少包含四層意思:一是鼓勵招投標行業在疫情期間大膽探索“專家分散評標”這種評標形式,考慮到疫情防控大局對“盡量避免人群聚集”的剛性要求,我的理解,此處的“專家分散評標”更多情況下是指“專家居家分散評標”;二是專家分散評標的基礎是網絡協同,也就是必須借助互聯網在網上進行,這就對基于互聯網構建完善的電子開評標系統提出了明確要求,也是專家分散評標的前置條件,如果代理機構沒有完善的、符合招投標法規的電子開平標系統,這項工作是無法開展的;三是要選擇適當的項目,要知道,招投標的標的物門類眾多、情況復雜程度不一,并不是所有項目都適合在網上進行,所以一定要選擇“適當的項目”,至于什么是適當的項目,170號文沒有具體規定,這是國家政策留給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自由裁量權,如果把“不適當的項目”進行分散評標,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四是監管必須到位,招投標活動是公權力約束下的民事活動,法定的監管事項就是“公權力約束”,招投標監管分為事前、事中、事后,這就需要電子開評標系統這一專家分散評標的必備“基礎設施”,必須為監管部門提供法定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的所有可能,以便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法隨時進行監管。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發現,代理機構在具體操作“專家居家分散評標”時,最關鍵的是要解決基礎設施——電子開評標系統——的依法合規、實用、好用問題。這個問題解決好了,專家分散居家評標的法律風險也就基本上控制住了。
如何去判斷一套電子開評標系統是否依法合規、實用、好用的呢?
為了弄清這個問題,我專門和中招聯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技術的副總經理劉永青進行了深度交流,我們一起探討之后,總結出了一套值得用戶信賴的電子開評標系統應當具備的六個方面的特征:一是具備專家居家分散評標期間的全方位無死角、無堵點、無斷點的、人性化的音視頻監控系統,比如中招聯合電子開評標系統的“電腦+錄屏十手機監控”系統就可以輕松解決“評標期間專家上衛生間”等尷尬難題;二是具備開評標全程操作留痕、不能隨便更改、音視頻清晰可辨的監控和無限錄制功能,比如中招聯合電子開評標系統的“侵入式+非侵入式”在線審核系統,就可以做到這一點,前幾天,某省監管部門根據疫情期間的項目重要程度,需要從開標開始,每進行一步,都需要監管部門在線審核批準,系統就啟動了自帶的“侵入式”模式,確保監管部門的事前、事中監管到位,反之,如果項目不需要監管部門盯著監管,系統則啟動自帶的“非侵入式”模式,監管部門如有需要可以在事后隨時調取清晰的音視頻資料進行監管;三是具備方便的專家在線抽取功能,這就需要系統提前預留可擴展性接口,可以和各地綜合評標專家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無縫對接,便于依法必招的招投標項目、政府采購項目在線抽取專家,當然實力強的平臺系統還有自己構建的專家名單庫,可以供非依法必招項目、非政府采購項目抽取專家;四是具備遠程異地在線評標時所必須的符合招投標、政府采購法規、企業采購流程的“授權體系下的音視頻互動系統”,可以輕松做到互動人數、音視頻形式、互動范圍的按需控制,比如,依法該屏蔽誰就屏蔽誰、依法在音視頻之間自由切換、只適合上傳文檔解決的事情也絕不會有音視頻形式介入,等等;五是具備良好的用戶體驗;六是具備用戶能接受的收費模式和價格。
疫情期間,資格審查對資質、證照原件怎么要求?
問題:疫情期間,資格審查對資質、證照原件怎么要求?
張松偉:疫情期間,屬于特殊時期。這一時期,所有經濟活動都要服從疫情防控大局關于“應當盡量避免或減少人群聚集”的剛性規定。
對于招投標、政府采購活動來講,這一時期的資格審查,和平時的招投標、政府采購活動并沒有本質區別,都要嚴格按照招投標、政府采購法規進行。只是在相關資質、證照原件提交、查驗的方式和平時相比,要服從疫情防控大局,可以在保障“三公一誠”原則的基礎上,流程可能的簡化,操作程序盡可能地便利化。代理機構在操作項目的時候,招投標項目可以依據國家發改委170號文,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據財政部29號文,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流程簡化和便利化處理,具體尺度要在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法規紅線之內都是可以的。比如說,平時必須現場遞交的,現在可以通過郵寄進行;平時必須現場查驗核對原件的,現在可以采用“電子掃描+網上遞交+承諾制+對中標候選人(預中標供應商)進行定標前的原件核驗”;盡可能多地采用全流程電子招投標。
需要說明的是,現在是互聯網時代,供應商的投標資質、證照真偽查詢難度并不大,一般情況下,不建議大家在招標文件(采購文件)當中做“查驗原件”的要求。原因在于原件只有一份,供應商(尤其是規模大的供應商)同時參加多個項目投標的概率很高,一個原件分身乏術,招標文件(采購文件)要求“查驗原件”會導致不必要的“有競爭力的供應商投標無效”,從而降低項目競爭性,對招標人(采購人)十分不利。
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嗎?
問題:此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嗎?如何界定不可抗力?
張松偉: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只要同時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三個“不能”的客觀情況都可以被界定為“不可抗力”。
本次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呢?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藏鐵偉回答媒體記者提問時表示,對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目前,上海高院、內蒙古高院、浙江高院、重慶高院都已經明確發文確認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可根據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抗辯,結合個案進行審查認定。
采購合同能否因不可抗力單方解除?須區分兩種情況妥善處理?
問題:招標采購活動當事人能否因為此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就隨意中止或終止采購活動,隨意解除采購合同?怎么做才對?
張松偉:當然不能。招標采購本質上屬于民事活動,各方當事人都應當遵守民法“平等、公平、自由、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結合本次疫情對招標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來依法妥善處理。
最近,我接到的很多咨詢都和這個問題情況類似。我對這些相似的問題做了歸納,比較有代表性的問題有正好十個。問題一:春節前,已經簽訂了合同,但因為疫情采購人無法履行合同,怎么辦?問題二:因為疫情招標活動中止或終止,作為招標人、采購人、代理機構,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是否有義務通知已獲取招標文件或采購文件的投標人或供應商?問題三:招標人或采購人可否因疫情取消招標投標或政府采購活動?問題四:若疫情前已評審或評標,評標(審)報告送給招標人或采購人確定中標人或成交供應商期間,疫情來了,招標人或采購人如何處理?問題五:招標人或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的項目經辦人被強制隔離,項目如何處理?問題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供應商受疫情影響不能復工,如何處理?問題七:投標人或供應商的經辦人被強制隔離,如何處理?問題八:投標人或供應商在疫情爆發期間出現合并、分立、破產等,不具備資格條件或履行能力的,如何處理?問題九:春節前招標采購且已簽訂合同,現受疫情影響,中標人或成交供應商有些物品不能供貨,如口罩,應該怎么處理?問題十:春節前發了中標通知書,本來節后要簽訂合同的,但因為是服務咨詢類招標,因疫情原因招標人需求改變無法繼續簽訂合同,是否可以?
這些問題如何處理?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情況來處理:第一類為當事人的一般民事義務;第二類為當事人的合同履約義務。
對于第一類,應當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對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對于不能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予以免除民事責任。這里“免除民事責任”有兩個前提必須同時具備:一是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確因“疫情”這一不可抗力造成,而非其他原因;二是對不能履行的民事義務,法律沒有規定這類行為“不適用不可抗 力”。如果不能同時具備這兩個前提條件,則不能免除不能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以上問題當中,凡是處于“招投標活動在疫情發生之前已經啟動動,疫情發生后合同尚未最終簽訂”的所有情況都屬于第一類。
對于第二類,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對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允許其單方面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確實是因不可抗力所致;二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不能同時具備這兩個前提條件,則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以上問題當中,凡是處于“疫情發生之前合同已經簽訂完畢”的情況都屬于第二類。
不可抗力導致的民事費責任承擔如何計算?
問題:發生不可抗力,比如此次疫情,合同不能履行,違約一方是全部免責嗎?如果是部分免責,責任怎樣分擔?如果是疫情之前發布了中標通知書,還沒有正式簽訂合同,疫情發生了,雙方責任承擔?
張松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因此,合同正式簽訂之后,發生了不可抗力,“全部免除責任”并不是必然,還要根據情況而定。如何確定?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這也就表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生了不可抗力導致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時,該當事人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也就說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在不可抗力發生之后負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同時,對方當事人也負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的義務,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因此,當不可抗力發生之后,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就不可抗力免除責任達成一致,就不可抗力發生后的責任承擔發生爭議訴諸法院時,雙方當事人是否盡到了“通知、提供證明”或者“采取適當措施止損”義務,是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是疫情之前發布了中標通知書,還沒有正式簽訂合同,疫情發生了,雙方責任承擔?應當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來處理。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與招投標、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關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另有規定”,就是《合同法》,其他法律目前尚沒有規定,因此,疫情之前發布了中標通知書,還沒有正式簽訂合同,疫情發生了,雙方均可以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不承擔民事責任。
遭遇不可抗力,四種情況不能免除責任
問題:遭遇不可抗力,哪些情況不能免除責任?
張松偉:不可抗力發生之后,并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免除責任。四種情況不能免除責任:一是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二是法律另有規定,比如,《郵政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給據郵件損失,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價的給據郵件的損失除外”;三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中,除非法律明確規定不可抗力成為免責事由,否則侵權行為人仍要承擔民事責任;四是金錢債務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此類情況,不可抗力發生之后,不構成不可抗力主張或者抗辯。
疫情發生之后簽訂的合同能適用不可抗力嗎?
問題:此次新冠疫情發生之后簽訂的合同,如果一方因為公司有人感染引發隔離,導致人手不足,不能履行合同,適用不可抗力嗎?
張松偉:疫情發生之后簽訂的合同不能適用不可抗力。
判定合同履行是否適用疫情不可抗力,關鍵在合同簽訂的時間。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如果在疫情發生之前簽訂的合同,構成不可抗力;如果在疫情發生之后簽訂的合同,則不構成不可抗力。
原因在于,疫情發生之后,大家都對疫情有了基本認知,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通常情況下都會充分考慮疫情對合同履行的所有不利因素。這種情況下,疫情已不再具備不可抗力必須具備的三個“不能”的必備要素。
此類合同如果因一方當事人對疫情預計不足,導致合同不能如約履行,不適用不可抗力,應當適用“情勢變更”。
何謂情勢變更?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該條規定了情勢變更規則。
提問人的問題應當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先協商解決,若達不成一致,可以訴諸法院,由法院依據情勢變更原則來進行裁決。
本次疫情不可抗力開始時間的起點怎么計算?
問題:在招投標活動當中,本次疫情不可抗力開始時間從什么時間開始計算?比如,因本地疫情控制,我們的工廠3月2日才陸續復工,2020年1月10日簽訂的招投標合同,合同約定3月20日之前交貨,怎么計算不可抗力開始的時間?
張松偉:疫情不可抗力開始時間的計算,應當結合具體案例來進行。我認為有兩個重要考量因素,一是國家衛生部門宣布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為傳染病疫情的時間;二是此次疫情對當事人具體招投標活動產生影響的具體時間。
綜合以上兩個因素,通常情況下,對于招投標活動來說,本次疫情不可抗力開始的時間計算應從2020年1月20日開始。對于具體事例來說,1月20日之后,本次疫情對當事人具體招投標活動產生影響的某一具體時間就是不可抗力開始時間計算的起點。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信息顯示: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于2020年1月20日在其官網發布了2020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其他政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傳播。
從2020年1月20日開始,隨著疫情的發展情況,全國范圍內,各級國家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疫情防控采取了不斷升級的防疫措施。而這些措施是逐步采取的,對各地的招投標活動造成的影響因項目不同而不同,所以在計算具體招投標活動受本次疫情影響開始的時間時,也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實際影響發生的時間開始計算。如果沒有影響,則不能計算,否則,就是對不可抗力的溢用。
提問人的具體案例情況為:工廠3月2日才陸續復工,2020年1月10日簽訂的招投標合同,合同約定3月20日之前交貨。結合以上法律分析,我認為,對于該中標人而言,不可抗力開始的時間計算起點,應在2020年1月20日之后,該中標人的工廠因當地疫情控制而全部停工的具體日期開始計算。
如果該工廠確因疫情影響,發生上游原材料斷供等無法克服的情況,疫情結束前無法供貨,則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解除合同,自工廠因疫情停工當日就應當書面通知招標人,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雙方根據合同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如果該工廠不存在上游原材料斷供等無法克服的情況,鑒于工廠3月2日已經陸續復工,如果能購克服困難,在3月20日之前全部按照合同交貨,當然是最好,也是中標人贏得良好商譽的絕佳機會。如果確實不能如期交貨,可以計算一下因疫情耽誤的工期(從上述不可抗力開始的計算起點開始到2020年3月2日止),結合復工的情況(比如,和之前相比工人數量、原材料進貨速度等),和招標人協商順延交貨期(在招標人接受的前提下。招標人是否接受,應以能否實現合同目的為衡量標準)。
(責編: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