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招標投標云網
南京招標投標協會主辦
嚴肅對待投標行為避免一著不慎滿盤皆輸
黃 維 王光曦 蒙建波
招標投標活動是一種特殊的交易活動方式,是由交易活動的發起方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標的特征和交易條件,按照事先確定的規則和程序,對多個響應方提交的報價及方案進行評審,擇優選擇交易主體并確定全部交易條件的一種交易方式。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文件精神,要求對政府投資嚴格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而對社會投資逐步放松管制。因此,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更需嚴格遵從《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投標人受法律法規的約束要求
在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往往因為各種原因被否決,導致投標失敗,投標人必須引起足夠重視。從相關法律法規來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對中標情形進行了明確:“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條還規定:“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同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也規定,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招標文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具有最高效力,投標人必須完全響應。這是因為招標文件是告知潛在投標人招標項目的內容、范圍和數量、投標資格條件、招標投標的程序規則、投標文件編制和遞交要求、評標的標準和方法、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等信息的載體,是指導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的綱領性文件,是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推薦中標候選人,以及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合同的依據。
實踐中,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規定沒有實質性響應的,評標委員會將會否決其投標。從否決投標的原因來看,通常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由于投標人的業績、人員、信譽等反映自身實力水平的條件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屬客觀原因導致;另一種是由于投標人不認真、不仔細,對招標文件的認識出現疏漏或理解產生偏差,導致投標文件不能反映其真實能力水平和響應招標文件的意愿,屬主觀原因導致錯誤,也是非競爭性的。
顯然,因為非競爭性原因被否決投標極大降低了投標人之間的競爭性,也不利于招標人有效選擇實際能力水平最能滿足招標條件的承包商,而對于投標人而言,更是一著不慎、滿盤皆輸。
一著不慎滿盤皆輸的幾種情形
在此,筆者結合從事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經驗,簡要對幾種非競爭性的否決投標情形進行分析,供潛在投標人參考:
1.投標授權書簽署時間在公證書出具時間之后導致投標失敗
投標授權委托書按規定簽署,應符合委托人真實意愿,即具備委托法律效力。但在實際的招標投標活動中,為體現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可靠性,一些招標人會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授權委托書須附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且要求公證書出具的日期與授權書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投標人必須響應。這是由于從授權委托書公證的辦理流程來看,授權委托書為提前簽署或在公證機關當面簽署,那么公證書出具的日期必然與授權書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因此,若發現投標授權委托書的簽署時間在其公證書出具時間之后,則屬于不響應招標文件,將被否決投標。對投標人而言,產生此錯誤可能是習慣事先填好授權委托書但所填日期超前,或辦理公證時的授權委托書未填日期回來補填,而公證機關在辦理公證時未詳加檢查所致;但對招標人而言,會由此懷疑授權委托書為投標人偽造,非委托人真實意愿或委托書授權非公證書所指的授權。
2.授權人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情形
根據《招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實踐中,招標人往往對投標文件提出既要蓋章又要簽字的要求。因此,若由授權委托人參加投標和簽署投標文件,則授權人必須為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
同時,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聯合編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版)也明確規定授權代理人無轉委托權。因此,若出現授權人非法定代表人的錯誤,則招標人可以視為授權無效,而此種錯誤也往往出現在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過程中,招標人更有理由懷疑存在串通投標的嚴重違法行為。
3.選派的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的專業組成和資歷與招標文件要求不符
通常一些技術上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招標人往往會對投標人擬派的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數量以及個人資歷增加特殊要求。如有的招標項目要求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具備高級工程師職稱,有的又是要求具備一級注冊建造師資格,投標人應當仔細加以區分,滿足招標文件的毒求,否則將被否決投標。
4.工程量清單格式更改存在漏項、清單單項錯誤或特征描述不清
國家住建部制定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規定: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是建設工程計價的依據,也是付款和結算、調整工程量和索賠的依據,更是投標人公平競爭的基礎。因此,招標項目一般采用固化清單,要求投標人不得更改工程量清單格式,主要是便于比較各投標人的報價、方便工程實施過程的計量和變更,投標人只需對固化清單填寫報價,不得更改清單格式。
誠然,在筆者工作實踐中,也發現招標人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存在瑕疵的情形,比如存在漏項、清單單項錯誤或特征描述不清等問題,在此情況下,有的投標人認為工程量清單不能反映其所理解的項目實際情況,不在質疑期提出,而是自行加以修正進行報價,導致不符合報價要求,進而投標被否決。這樣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從監管部門的角度來講,若招標人編制的清單存在瑕疵,我們主張投標人在規定時限內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督促招標人對清單進行糾正或完善,在準確理解清單的基礎上進行報價、參與投標.有利于提高招標投標的成功率。
5.工程量清單出現算術錯誤,拒絕澄清修改的情形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發布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22條規定:“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因此,若投標文件出現算術錯誤,而投標人拒絕澄清修改,則投標只能被否決。
此外,不乏存在投標人故意造成工程量清單算術錯誤的情形。在工程量清單招標中,修改招標人發布的工程量清單是被嚴格禁止的,但個別投標人故意減少清單數量妄圖以此提高單價,或故意制造“數量×單價>合價”、“分項合計>總計”之類的算術錯誤,通過不平衡報價的手段,企圖達到既得高分,又提高報價。但此類行為極易被評標委員會識破和否決投標,是絕不可取的。
6.投標文件中所投標段號寫錯或未填的情形
此種情形往往出現在一個項目分多個標段同時進行招標的情況中,投標人同時參加多個標段投標,即使僅僅因為粗心大意導致標段號寫錯或未填,但從招標人的角度來看,完全可以理解為這個投標是對另一個標段做出的,而對該標段招標未做實質性響應和承諾,往往也會被否決投標。
投標人如何避免非競爭性否決投標
以上介紹的6種情形無法包羅現實中投標被否決的全部種類,但確屬常見。此類細節上的失誤令投標功虧一簣。那么,投標人應當如何避免此類失誤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3個方面進行改善:
一是投標人應當熟悉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從根本上轉變意識,敬畏法律法規,嚴肅對待投標行為。
二是投標人應當真正重視對招標文件各個細節的分析,投標人員對于拿到的招標文件,應當認真、全面地理解,切忌隨意套用以往類似投標項目模板,那么因為一些細小失誤而被否決投標的概率就會大大降低。
三是投標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和審核流程,企業領導也應對投標文件加以重視,對投標文件重要部分進行小簽時通篇檢查,尤其是對容易出錯的細節加以核實,切勿因小失大、錯失商機!
(作者單位:重慶市江北區發展改革委)
(責編:楊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