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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修訂政府采購供應商
質疑處理規程的通知
寧公易字〔2020〕13號
各采購人、供應商,中心各部室、分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集中采購供應商的質疑處理,中心對《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規程》(寧公易字〔2015〕25號)予以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政府集中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政府集中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規程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集中采購供應商的質疑處理,維護參加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江蘇省政府采購供應商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供應商質疑處理,是指參加政府集中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或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在法定質疑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提出質疑,中心依法受理并作出處理和答復的過程。
法定質疑期是指供應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
第三條 供應商應當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采購文件公告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中標或成交結果公告期限為一個工作日。
第四條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質疑分為線上、線下兩種方式,由供應商自行選擇,提倡采用線上方式。
線上方式是指供應商通過交易系統提交電子《質疑函》及相關材料。
線下方式是指供應商通過中心受理窗口提交或郵遞送達書面《質疑函》及相關材料。
第五條 采購文件應載明提交《質疑函》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第六條 供應商《質疑函》由業務受理部負責簽收轉交政府采購部,政府采購部收到業務受理部轉交的供應商《質疑函》后,由科室負責人通過交易系統在該項目經辦人以外的人員中隨機分配處理人。
第七條 《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二)質疑項目的名稱、編號;
(三)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和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請求;
(四)事實依據;
(五)必要的法律依據;
(六)提出質疑的日期。
《質疑函》應當署名。質疑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質疑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并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八條 《質疑函》采用線下方式提交的,業務受理部將《質疑函》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如委托質疑)和《質疑函簽收單》的掃描件上傳至公共資源服務平臺,通過平臺推送至交易系統轉交政府采購部,政府采購部指定專人與業務受理部辦理質疑材料交接手續,并及時流轉給科室負責人。采用線上方式提交的,質疑供應商通過交易系統提交上述材料的電子件,由交易系統推送至公共資源服務平臺,業務受理部簽收后推送至交易系統轉交政府采購部。
工作時間內收到的《質疑函》應于當日轉交,工作時間后收到的《質疑函》應于下一個工作日轉交。
第九條 不得拒收供應商的《質疑函》。采購文件規定供應商應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環節的質疑的,如供應商《質疑函》已簽收,則不得再次對同一采購環節提出質疑。因《質疑函》內容不符合本規程第七條規定不予受理的,質疑供應商補齊所缺內容重新提交的《質疑函》應當簽收。
第十條 質疑處理人收到供應商《質疑函》后,應在法定期限內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于超出法定質疑期或《質疑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向質疑供應商發出《質疑不予受理通知單》。
(二)對于法定質疑期內且《質疑函》符合本規程第七條規定的,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擬定《質疑答復函》。對于復雜的質疑,可征詢中心法律顧問意見。
(三)《質疑答復函》經審批后,加蓋電子印章通過交易系統推送至公共資源服務平臺,由業務受理部發出,質疑供應商和相關供應商通過交易系統查收。
供應商未辦理信息登記并領取CA證書的,政府采購部應將蓋章的紙質《質疑答復函》使用EMS信封封裝,轉交業務受理部郵寄,當日16:00后轉交的可于下一個工作日郵寄。
(四)供應商提交《質疑撤回函》撤回質疑的,終止質疑處理。
第十一條 《質疑答復函》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質疑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收到質疑函的日期、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
(三)質疑事項、質疑答復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
(五)質疑答復人名稱;
(六)答復質疑的日期。
第十二條 對供應商質疑的調查、核實,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與質疑供應商就質疑事項進行溝通,供應商撤回質疑的,應要求其向中心提交《質疑撤回函》。
線上提交《質疑撤回函》的,質疑供應商將《質疑撤回函》通過交易系統提交,由交易系統推送至公共資源服務平臺,業務受理部簽收后推送至交易系統轉交政府采購部;線下提交《質疑撤回函》的,質疑供應商將加蓋公章的《質疑撤回函》原件送至業務受理窗口,業務受理部出具《質疑撤回函簽收單》,并將《質疑撤回函》和《質疑撤回函簽收單》掃描上傳至公共資源服務平臺,通過交易系統轉交政府采購部。
(二)對采購文件的質疑,質疑處理人應及時將《質疑函》轉交給采購人,由采購人首先提出回復意見,同時,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就質疑事項進行分析研究。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出具書面論證意見。屬于對采購需求或資格審查結果的質疑,應于收到《質疑函》后的一個工作日內轉交采購人,采購人應在法定期限內將加蓋公章的書面《質疑答復函》和電子版送中心質疑處理人,中心按照本規程第十條第(三)款回復。
(三)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后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否則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對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的質疑,質疑處理人應調閱采購文件、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評審資料、評審監控音視頻資料等進行研判,或視情組織原評審委員會進行核查,依據評審委員會出具的核查意見進行答復。
(五)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標(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質疑答復函》或《質疑不予受理通知單》經科長和分管部長審核后報中心分管領導簽發,同時轉項目經辦人。
第十四條 處理質疑的相關材料,包括《質疑函》和相關材料、《質疑函簽收單》《質疑不予受理通知單》《質疑撤回函》《質疑答復函》、專家論證意見等,全部歸入項目采購檔案。
第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答復不滿意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的,采購人、中心項目經辦人應按照財政部門要求配合調查,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收到財政部門暫停采購活動通知后,應立即中止采購活動,在法定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收到財政部門恢復采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采購活動。
第十七條 處理質疑過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法定期限內拒收質疑供應商的《質疑函》;
(二)超出法定期限答復質疑或者答復與質疑內容不符;
(三)拒絕配合財政部門調查處理投訴。
第十八條 本規程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質疑函》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耙陨稀薄耙韵隆本緮?。
第十九條 對在質疑答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相關知情人應當保密。
第二十條 本規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規程》(寧公易字〔2015〕25號)同時廢止。
附件:1.質疑函格式
2.授權委托書格式
3.質疑函簽收單格式
4.質疑撤回函格式
5.質疑撤回函簽收單格式
6.質疑不予受理通知單格式
7.質疑答復函格式
附件1—7見: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