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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質疑投訴十大難題,怎么辦?
劉亞利社長現場答疑
供應商如何依法維權、讓弱者得到法律的保護?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如何規范操作、從源頭上減少質疑投訴?10月28日,《政府采購信息》報社創辦社長兼總編輯、全國政府采購知名專家劉亞利老師應山東大學邀請,為濟南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導干部們做了一場干貨滿滿的政采業務專題培訓。剖析了十大經典質疑投訴案例、講解了政府采購五個參與方的權責與風險防范后,劉亞利解答了十大質疑、投訴難題。
問題一:投訴的對象可以是其他供應商嗎?
劉亞利答:不可以,質疑是針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提出的,投訴是針對質疑答復而言的。所以,質疑、投訴的主體是供應商,質疑投訴的對象是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其他供應商是質疑、投訴的相關方。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問題二:如何界定政府采購潛在供應商?
劉亞利答:潛在供應商是指已經依法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沒有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是不能提起質疑和投訴的。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 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
問題三:供應商質疑需要實名嗎?
劉亞利答:供應商質疑需要而且必須實名。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質疑。所以,進行質疑時,如果沒有實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無法正確認定其權益是否受到損害,而且無法依法答復。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二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及聯系電話;(二)質疑項目的名稱、編號;(三)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和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請求;(四)事實依據;(五)必要的法律依據;(六)提出質疑的日期。
問題四:供應商提出質疑后,需要提供證據嗎?
劉亞利答:供應商質疑應當有必要的證明材料,但是通常情況下,大多數證據不可能掌握在質疑供應商一方手中,所以政府采購不應該遵循民事訴訟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應當要求了解實情的相關方協助調查、復核。供應商不能通過串通采購人、評審專家等相關方,非法獲取評審過程中的資料和其他供應商投標(響應)材料。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
問題五:在質疑投訴期間采購人可以不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嗎?
劉亞利答:在收到質疑函后,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當對采購文件、評審過程進行審核,如果采購人確信沒有問題,是可以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但是如果質疑成立,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則可能承擔被糾錯的風險,因此應當暫停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 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問題六:投標供應商提出的質疑缺少資料,采購代理公司可以拒收嗎?
劉亞利答:不能拒收。依照財政部94號令,針對供應商的質疑函,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收的只有一種情形:超出法定質疑期限。如果供應商提出的質疑缺少資料,可以要求其補齊材料。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問題七:采購人收到多家供應商質疑同一事項,應該如何答復?
劉亞利答:應當逐一作出答復。每一個質疑函代表的是一個個獨立的供應商權益,他們和采購人構成一對一的權利義務關系。采購人作出的答復也是部分質疑供應商進一步投訴時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因此采購人必須逐一作出答復。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問題八:代理機構應當向采購人轉交供應商的質疑函嗎?
劉亞利答: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應該在委托代理協議里就誰負責質疑答復進行約定,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告知供應商,讓供應商明確質疑對象,對采購文件中技術指標、參數、資質要求、評分辦法等內容提出的質疑,向采購人提出,由采購人按相關規定作出答復;供應商對除上述采購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如采購過程及中標結果提出質疑的,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由采購代理機構按相關規定作出答復。
如果是針對采購人的質疑,代理機構可以告知供應商直接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五條 采購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授權范圍內作出答復。第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問題九:供應商的質疑函可以同時遞交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嗎?
劉亞利答:可以同時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遞交質疑函,不過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
問題十:評標專家在評標時,可以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嗎?
劉亞利答:不可以。質疑、投訴是為供應商設計的救濟機制,專家、采購人不能行使這項權利。所以,專家不能提出質疑。如果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