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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6月1日啟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
由財政部具體確定,各省(區、市)抽取數量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確定,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區代理機構總數的25%,抽取數量原則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機構總數不足30家的,應對所有代理機構開展監督評價工作。從每家代理機構抽取項目時,數量應不少于5個,抽取項目范圍包括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各級財政部門依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被檢查單位執業情況開展檢查工作;依據《2021年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價指標體系》對參加評價單位相關情況開展評價工作,評價指標體系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與人員情況、管理情況、失信與處理處罰情況4個一級指標以及11個二級指標,根據企業從業人員數量、業績等因素,按照成長型、綜合型兩類進行分別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