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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財政局: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
推行信用承諾制的通知
市各有關單位、各區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持續優化我市政府采購營商環境,進一步降低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省、市關于推進政務服務信用承諾制和供應商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對全市范圍內推行政府采購資格審查環節信用承諾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諾對象
在南京市域范圍內參加政府采購貨物、工程或服務活動的供應商。
二、信用承諾內容
指供應商作出自身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按約定提交相關材料的承諾,以及違背承諾自愿承擔相關責任的約定,包括: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和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信用承諾形式
政府采購供應商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采購人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作出信用承諾(格式見附件)。
四、信用承諾應用
(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只需在資格審查環節提供滿足相應條件的書面承諾書,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財務狀況報告;
2.依法繳納稅收的證明材料;
3.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
4.具備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證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證明材料。
(二)供應商在中標(成交)后,應按采購文件要求,將上述由信用承諾書替代的證明材料提交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核驗。經核驗無誤后,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五、不適用信用承諾的情形
(一)供應商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南京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檔案管理系統中誠信檔案分在40分以下;
(三)被相關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且尚在處罰有效期內;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信用承諾的情形。
六、違反信用承諾的法律責任
供應商對信用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如作出虛假信用承諾,視同為“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后,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請市各有關單位、各區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遵照落實。
附件:南京市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記錄表暨信用承諾書(見市財政局文件)
南京市財政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