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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關于印發《南京市招標投標行政處罰
裁量基準及從輕、減輕、不予處罰清單》的通知
寧發改規字〔2022〕2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招標投標行政處罰行為,公平、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保障行政處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制定了《南京市招標投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從輕、減輕、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基準及清單》),自2022年9月1日施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基準及清單》是依據新行政處罰法及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按照“依法監管、過罰相當、程序合法、權責統一”的原則制定的,是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細化和規范,有利于統一全市招標投標領域行政執法尺度,進一步減輕市場主體的制度成本。
2.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嚴格依照《基準及清單》,審慎行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并貫徹落實行政處罰“七日雙公示”要求。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采取約談等行政指導的方式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提醒。
3.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以信用監管為基礎、“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的招標投標新型監管機制,支持引導招標人將信用因素納入資格要求和評標標準,鼓勵江蘇省內的信用評級機構依據《江蘇省企業信用評價指引(試行)》(2021版)規范開展信用評級工作。
4.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定期交流《基準及清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和有效做法,并加強招標投標領域行政執法信息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推動實施守信聯合獎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南京市交通運輸局
南京市水務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