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招標投標云網
南京招標投標協會主辦
南京市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控制及材料價差調整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做好建設工程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控制,穩定建設市場秩序,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我委就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控制及材料價差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及施工合同簽訂時,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充分考慮市場價格的變化因素,增強風險管控意識,簽訂合理的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約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施工合同應明確各方承擔風險影響的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約定可調價材料的范圍。可調價材料的范圍可以是全部材料或者是部分材料,如果約定是部分材料可調,則應在合同中將這些材料列出或明確可調材料的判別方法。
(二)約定合同價中包含的材料價格風險的幅度。
(三)約定調差的價格參照依據及基期價格。調差的價格參照依據可以采用發承包雙方共同認可的平臺發布的市場價格、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市場信息價格或者雙方共同確認的市場詢價價格等。基期價格是用于調差的基準價格,可約定為按某一期價格或者直接標明材料的基準價格。
(四)約定調差的計算節點。計算節點可以按月,也可按進度款支付周期或按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五)約定材料差價的計算公式。
二、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及施工合同簽訂后,可根據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簽訂的不同情況,參考以下履約原則:
(一)施工合同相關計價條款簽訂明確,對材料的可調范圍、風險幅度以及價差調整辦法有合理約定的,發承包雙方按合同約定執行。
(二)施工合同相關計價條款簽訂不明確,對材料價格風險控制及價差調整方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可就需要調價的材料及風險分攤辦法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后簽訂合同補充協議。
(三)施工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價格包千,對市場價格波動不作調整的,當材料市場價格波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時,發承包雙方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協商簽訂合同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風險。
(四)發承包雙方在協商簽訂合同補充協議時,具體原則可參考以下內容:
1.在工程造價中占比較高的主要材料可以調差。主要材料包括簽訂合同時材料費占單位工程費(不含暫列金額、專業工程暫估價)2%及以上的各類材料,和因變更及簽證導致結算時材料費(材料調差前)占單位工程費2%及以上的各類材料。
2.合同價中包含的材料價格風險的幅度A為5%,當施工期間可調價材料市場價格漲、跌幅度在風險幅度內時,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當漲、跌幅度超出風險幅度時,其超出部分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3.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市場信息價格調整材料差價。基期價格是工程基準日(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所在月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當月價格信息,價格信息沒有的材料,雙方共同詢價。
4.材料差價按進度款支付周期進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1)上漲超出風險幅度時,差價(正值)=【計算周期內可調材料加權平均價格-基期價格×(1+A)】×計算周期內實際使用數量;
(2)下跌超出風險幅度時,差價〔負值)=【計算周期內可調材料加權平均價格-基期價格×(1-A)】×計算周期內實際使用數量。
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計算公式中的材料價格為除稅價;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計算公式中的材料價格為含稅價。
5.材料差價作為材料費的一部分,計入分部分項工程中,計取相應費用,并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三、對于實行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材料差價與過程結算款同期結算并支付。
四、本指導意見由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