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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細化規范小型建設工程政府采購管理要求的通知
寧財購〔2023〕199號
市各主管部門、預算單位,江北新區管委會和各區(園區)財政局,各采購代理機構和相關供應商:
自今年初《關于規范和加強小型建設工程政府采購管理的通知》(寧財購〔2022〕409號,以下簡稱《通知》)正式施行以來,我市小型建設工程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更加規范、公開公平競爭更加充分、項目資金節約率顯著提高,改革取得了預期的階段性成效。但在改革推進和監管調研中也發現,個別項目存在采購評審要素設置不合理、磋商談判程序不規范、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約定不完整等問題,極個別供應商企業以非理性報價成交后放棄成交。
財政部《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采購需求應當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對于政府采購小型工程,項目需求、資格條件、評審因素均應切實符合小型工程的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為進一步提高管理的規范性、可操作性,在《通知》要求基礎上,現就資格條件、評審因素設置、報價合理性等方面提出以下細化規范要求:
一、合理設置與施工團隊人員職業資格、技術職稱相關的資格條件與評審因素對于項目經理,為確保工程質量,同時保障中小企業供應商廣泛參與、充分競爭,可以將“二級注冊建造師及以上”“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作為其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不宜將“一級注冊建造師”“建設工程類高級工程師”作為資格條件,如作為評審因素,相關分值合計不應超過4分。對于項目經理以外人員,不得將《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準入類職業資格事項以外的人員職業資格(如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標準員、材料員、機械員、勞務員或資料員)作為資格條件,可以根據項目需求特點將“安全員”等部分專業人員技能證書作為評審因素,但相關分值合計不應超過4分。施工團隊人員職業資格、技術職稱不得同時設為資格條件、評審因素。同類資格(如一級、二級注冊建造師)、職稱(如建設工程類高級、中級工程師)的不同等級評分標準應一致。同一人員具有多種職業資格、技術職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評分,不得重復加分。
二、合理設置與業績、獎項、認證相關的資格條件與評審因素資格條件、評審因素設置應當與小型工程的施工質量或合同履行能力密切相關。業績情況作為資格條件時,要求提供的同類業務合同不應超過2個。將同類業務業績作為評審因素時,要求的合同數量不應超過4個。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如“承擔過某市某政府機關辦公房改造工程”)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不得將涉及企業成立年限或規模的業績、獎項、認證(如“XXX萬元以上業績合同”“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AAA信用認證”等)做為資格要求或評審因素。
三、充實和規范采購文件中“采購需求”相關內容采購文件中“采購需求”應當包括且不限于工期、工程量清單、質量標準、安全要求、維保要求等內容,其中“工程量清單”應作為實質性條款,不允許響應時出現負偏離。不得納入不符合項目需求特點或超出供應商施工責任范圍的事項(如應由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的平面布置圖、吊頂圖、墻面立面圖,大樣節點圖等)。對施工材料和工程相關貨物以及施工質量的檢測環節應在合同簽訂、材料進場、開始施工以后,不得要求在響應競爭性磋商、談判階段即提前出具檢測報告。
四、加強采購合同文本編制的完整性、規范性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合同類型按照民法典規定的典型合同類別,結合采購標的的實際情況確定。為確保工程質量、避免爭議矛盾,合同文本應當包含法定必備條款和采購需求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標的名稱、采購標的質量、數量(規模)、履行時間(期限)、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價款或者報酬、付款進度安排、資金支付方式、驗收交付標準和方法、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違約責任與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根據我市小型工程政府采購管理改革要求,采購人、代理機構應結合項目實際需求,重點細化明確的施工期限和進度要求、履約驗收方案、質保條款和違約責任,并在采購文件中以醒目方式提醒供應商注意。
五、公平公開提供潛在供應商現場踏勘機會采購文件發售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所有已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統一進行現場踏勘并現場答疑,以便供應商充分了解項目情況、準確編制報價。如供應商因主動放棄現場踏勘造成響應不準確、報價不合理的,后果自行承擔,但采購人不得以前期踏勘參與情況為由拒絕該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現場踏勘組織、開展情況應形成書面材料納入采購檔案備查。
六、規范磋商(談判)報價程序小型建設工程的磋商(談判)項目原則上采用兩輪報價機制,即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填寫的報價為第一輪報價,在技術、商務、服務等報價以外內容磋商(談判)結束后,代理機構應讓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即第二輪報價)。所有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代表應當集中在評審室或開標廳監控范圍內,當場遞交最后報價表,待全部遞交完畢后,再集體退出評審現場。
七、規范磋商(談判)現場對供應商報價合理性的說明和認定機制為避免供應商非理性報價、防范惡意低價謀取成交影響項目實施,采購人、代理機構可以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授權磋商(談判)小組在認為供應商最終報價明顯低于其他實質響應供應商報價、有可能影響施工質量、難以誠信履約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在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最后報價與首次報價差額的原因、具體可落實環節和理由等。供應商不能按磋商(談判)小組要求說明報價合理性的,磋商(談判)小組可以將其作為無效響應。此機制的應用需符合以下4點條件:采購文件中明示;磋商(談判)小組成員3人以上且至少包括1名采購人代表;全體成員現場一致同意;評審報告中明確表述最終認定響應或不認定響應的原因。
八、在采購文件中突出強調供應商違約風險提示為敦促供應商依法、理性參與政府采購,采購文件應當在“供應商須知”中突出強調違約風險提示。參考文本為:除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成交供應商除發生法律規定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外,不得放棄或拒絕簽訂合同。放棄或拒絕簽訂合同的,成交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采購活動,由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予以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規定:采購人對采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負責,主管預算單位負責指導本部門采購需求管理工作。各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規范小型工程政府采購管理對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確保公平公開競爭、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優化全市營商環境的重要意義,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根據我局寧財購〔2022〕409號《通知》要求,采購人確有特殊客觀原因不執行以上規范的,應當在內控審批材料和公開采購文件中明確說明具體原因,并負責解釋答疑。各區(園區)財政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政府采購公信力、不斷提高采購資金績效。
南京市財政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