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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全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工作的通知
蘇財購〔2023]108號
省各部委辦廳局、各直屬單位,各市、縣(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
為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推進政府采購領域誠信體系建設,按照《江蘇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蘇財規[2017]39號)和《江蘇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和從業管理的通知》(蘇財購[2018]14號)有關規定,決定在全省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代理機構履職評價工作?,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
(一)對在省財政廳設立的江蘇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采購代理機構,由被抽取的評審專家對其進行履職評價。
(二)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家庫”系統對代理機構的16個評價指標(詳見附件1)逐項打分,做出評價。
(三)評審專家未在規定時間內對代理機構進行履職評價的,“專家庫”系統自動鎖定其被抽取資格,待評價工作完成后恢復。
(四)評審專家評價不實或惡意評價且查證屬實的,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五)代理機構履職評價結果將定期在江蘇政府采購網公開,供采購人選取采購代理機構時參考,并作為江蘇省政府采購協會社會代理機構綜合評價參考指標。
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評價
(一)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對從“專家庫”中抽取的評審專家進行履職評價。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活動的,由采購人對評審專家進行履職評價;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項目,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共同完成對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
(二)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家庫”系統對評審專家的18個評價指標(詳見附件2)逐項打分,做出評價。
(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對評審專家進行履職評價的,“專家庫”系統自動鎖定其抽取權限,待評價工作完成后恢復。
(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價不實或惡意評價且查證屬實的,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五)評審專家抽取概率與履職評價結果關聯、實時調整,評價得分較低者將適當降低抽取概率。
三、檔案保管
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履職評價應當有錄音錄像或書面記錄作為必要的證明材料,隨采購文件一起存檔備查。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為準。
附件:1.采購代理機構履職情況評價指標;2.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情況評價指標。
江蘇省財政廳
2023年9月6日
附件1 | ||||||
采購代理機構履職情況評價指標 | ||||||
序號 | 評價指標 | 滿分值 | 評分值 | |||
1 |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熟練掌握政府采購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 5 | ||||
2 | 采購代理機構向評審專家準確通知評審時間、地點。評審時間、地點改變后,及時通知評審專家。 | 5 | ||||
3 | 在評審工作開始前,采購代理機構統一保管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 | 5 | ||||
4 | 采購代理機構人員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 | 5 | ||||
5 | 采購代理機構提供必要的評審條件及配套的評審環境(評審區域應該是封閉區域,具備隔音、防窺等基礎功能;具備全程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實行電子評審的項目,每名評審專家應配有單獨的計算機設備,具備網絡設備、存儲設備等開展評審工作必要的設備)。 | 5 | ||||
6 | 采購代理機構保障評審活動不受外界干擾。 | 5 | ||||
7 | 采購代理機構人員宣布評審紀律,告知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采購文件。 | 5 | ||||
8 | 采購文件編制規范、完整。 | 9 | ||||
9 | 采購文件中評審方法和標準符合規定。 | 5 | ||||
10 | 采購代理機構督促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獨立評審,及時糾正和制止傾向性言論等違法行為。 | 5 | ||||
11 | 采購代理機構人員未發表任何存在歧視性、傾向性的意見,未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 9 | ||||
12 | 采購代理機構采取必要措施禁止與評審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評審現場。 | 5 | ||||
13 | 采購代理機構認真核對評審結果。 | 9 | ||||
14 | 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對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 9 | ||||
15 | 采購代理機構人員對服務過程細致耐心,嚴格規范。 | 5 | ||||
16 | 集中采購機構及時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或異地評審差旅費(對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項目的評價指標);社會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及時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或向評審專家說明勞務報酬由采購人支付(對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項目的評價指標)。 | 9 | ||||
合計 | 100 | |||||
注: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評價。 | ||||||
附件2 |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情況評價指標 | |||||||||
序號 | 評價指標 | 分數 | 評分值 | ||||||
1 | 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 | 7 | |||||||
2 | 具備評審相關政府采購項目所需的專業知識。 | 7 | |||||||
3 | 確認參與評審后,無缺席現象。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提前在系統中請假。 | 6 | |||||||
4 | 參加評審時,無遲到早退現象。 | 5 | |||||||
5 | 遲到后未能參加評審的,不向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索要報酬。 | 5 | |||||||
6 | 參與評審時,按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將手機等通訊設備交由管理人員統一保管。 | 5 | |||||||
7 | 評審期間服從現場管理,恪盡職守。不擅自與外界聯系,不在評審現場高聲喧嘩或隨意走動,遵守現場紀律。 | 7 | |||||||
8 | 評審時仔細閱讀采購文件,準確理解采購文件要求,打分認真、客觀、公正。 | 5 | |||||||
9 | 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 5 | |||||||
10 | 對供應商投標(響應)判定為不合格投標(響應)或者對供應商報價判定為無效報價時,詳細說明理由。 | 5 | |||||||
11 | 按照規定不接受投標(響應)供應商提出的與投標(響應)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不接受供應商口頭澄清,不接受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的澄清或說明。 | 5 | |||||||
12 | 未出現客觀分評審錯誤。 | 7 | |||||||
13 | 未出現評分畸高、畸低現象。 | 6 | |||||||
14 | 無故意拖延評審時間行為。 | 5 | |||||||
15 | 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報告有異議的,在評審報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 | 5 | |||||||
16 | 離開評審現場時未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 5 | |||||||
17 | 不超標準索要勞務報酬、差旅費。 | 5 | |||||||
18 | 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 5 | |||||||
合計 | 100 | ||||||||
注:1、如專家因遲到或其他原因未能參與評審工作,采購代理機構只對第3項或第5項指標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換算為百分制后計入得分。2、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評審專家進行評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