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招標投標云網
南京招標投標協會主辦
江蘇:關于印發《江蘇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的通知
蘇政務辦發[2023]40號
各設區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行政審批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衛生健康委員會、醫療保障局,省各有關部門:
現將《江蘇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專家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江蘇省水利廳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鐵路辦公室
2023年8月1日
江蘇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專家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專家監督管理,提高評標質量,推動評標活動公平、公正,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和《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38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務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省鐵路辦等部門建設。設區市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另行建立評標專家庫。行政監督部門是指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具有行政監督職能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第三條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建設、使用、運維管理及專家日常管理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職責如下:
省政務辦負責牽頭制定評標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及細則;負責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建設和管理;負責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專家實行動態管理;負責牽頭組織全省專家征集、培訓、考試、清退、注銷等工作。設區市政務辦負責本轄區的專家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轄區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專家征集、培訓、考試、系統賬號管理和年度考核等。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協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建設工作。
省、設區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配合組織專家征集、培訓、考試;配合專家培訓考試題庫編制和修訂;負責專家入庫資格審核、日常考核(考核內容見附件2);依法查處評標專家的違法行為。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日常運維、使用和數據安全。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提供專家抽取信息查詢場所;負責維持進場交易項目評標現場紀律和秩序,以及日常考核(考核內容見附件3)等。
第二章入庫申請
第四條新申請人員應統一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填報入庫申請信息,按要求填報學歷、職稱、相關專業資格證書、身份信息和工作業績等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首次申請評標專家資格的最多可填報2個二級專業類別、4個三級專業類別,每人累計最多可填報5個二級專業類別、10個三級專業類別。
第五條申請進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同時提供具有與所申請專業相符的工作業績;
(二)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三)熟悉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能夠熟練使用計算機完成評標工作;
(四)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中的“同等專業水平”是指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15年,并取得中級職稱滿8年且取得該領域不分級別或一級國家執業資格滿5年。
各行業對入庫專家條件有其他要求的,由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標準,并在本部門網站和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公開發布后實行,未經公開發布的不得作為專家入庫審核條件。
第六條新申報人員資格審核由申請專業類別相應的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申請的類別涉及2個及以上行政監督部門的,分別由相應部門進行審核。
各設區市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初審,省級行政監督部門負責終審。申報周期截止后,新申報人員提供的信息不齊全或存疑的,經告知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遞交補充材料,逾期則本申報周期不再受理。
第七條省政務辦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每年四月份開展專家征集工作,接收申報人員入庫申請材料。對部分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可以不定期開展定向征集,及時補充專家資源。
第八條專家聯系電話、所在單位名稱及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銀行賬號等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登錄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進行更新。專家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等證明評標專家能力和可能影響評標專業類別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需要增加相關專業的,應按照新申報人員入庫程序重新申報。
專家每任聘期為3年,入庫前應登錄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簽署《江蘇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承諾書》(見附件1)。
第三章抽取使用
第九條進入本省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且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中經濟、技術專家應當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產生,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合理設置專家抽取專業,嚴格按照抽取時間、抽取區域范圍以及抽取頻次開展專家抽取工作;抽取專家申請應按照規定的抽取流程在線提交,抽取申請一經提交不得無故取消。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另行設置審核環節,也不得審核抽取申請。
第十一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根據項目評標需求設置抽取時間,通知專家時間不得早于評標活動開始前24小時,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專家抽取由系統隨機完成,交易項目所需專業的在庫專家人數原則上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數的3倍。專家數量不足的,可按照交易項目需要的專業評審深度,從上一級專業類別或合并若干符合要求的專業類別中抽取評標專家。
第十二條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置相對獨立的專家抽取信息查詢場所,配備監控設施、計算機、打印機等硬件設備與網絡運行環境。評標開始后,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可使用賬號查看專家抽取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將專家管理系統與各交易系統、監管系統互聯互通,實現抽取要求、日常考核、通知結果等信息的實時推送。
第十四條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根據行政監督部門和其他管理部門的工作需求完善專家管理系統設置,提供專家信息查詢、分數統計等功能。
第十五條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加強專家管理系統數據安全管控,對評委名單等重要數據采用數字證書或其他第三方加密工具進行加密;全面建立日志管理制度,對重要數據的查詢、修改和更新,均需記錄操作人及操作時間;嚴格限制有關工作人員的查詢修改權限,回收開發單位掌握的管理員權限,禁止遠程更新數據庫或系統等行為。
第十六條招標人需要從滬浙皖等省級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由項目所在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協助招標人采用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專家資源共享方式,實行跨省遠程異地評標。具體要求按照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專家使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內設置資深專家庫和應急專家庫。
資深專家庫可以用于大型、技術要求復雜項目的評標,對公共資源交易等活動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爭議進行咨詢等情形。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資深專家選聘標準對申報人員進行審核。
應急專家庫主要用于專家現場回避或者已抽取的專家臨時不能參加評標導致專家人數不足,以及發生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補充抽取專家等情形。
庫內專家申請應急專家須承諾在接到評標通知45分鐘內到達指定評標場所。應急專家的申請無需另行審核,申請成功后6個月內不得進行變更。應急專家在1年內累計遲到3次及以上或拒絕參加應急項目評標(包括電話無人接聽、直接掛機的)累計達6次及以上的,取消其應急專家資格,并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八條已納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連續三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優秀的,聘期內未被暫停評標資格,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家,可以選聘為資深評標專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滿10年的;
(二)相關專業工作成果獲省部級及以上表彰或獎勵的;
(三)擔任過省級及以上重點工程的經濟、技術負責人的;
(四)擔任過省級及以上已發布的工程技術規范或技術標準主要起草人的。
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有相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九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類型及實際工作量向專家支付評標費用。工作時間在4小時以內的,每人每次評標費用一般不低于500元,超過4小時每小時增加100元。技術要求特別復雜或者使用資深專家的可以上浮50%-100%。工作時間是指從專家評標時間起至結束評標時間止的全部時間。工作時間超過1天,或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進行評標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評標費。專家已抵達評標地點但評標活動確需取消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給予評標專家適當的交通費和誤工費補償。抽取異地專家參加評標的,交通費、住宿費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另行支付。
國家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對評標費用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省政務辦負責建立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個人電子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管理,歸集專家個人基本資料、入庫申請、培訓、考試、考核、評標、誠信記錄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被抽取參與評標的專家應通過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移動端等方式請假。專家請假或遲到超過15分鐘以上的,系統應在此專業內自動補充抽取;未能成功補抽的,應通過系統及時反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標的,應在評標時間前至少1小時履行請假手續。遲到超過15分鐘的,視同放棄此次評標資格。
第二十二條專家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周期均為1個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日常考核采用扣分制,實行“一標一評”,1個考核周期期滿后計分歸零。負責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監管人員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分別根據《江蘇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考核評價表》(見附件2、附件3)進行考核并按標準進行扣分。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專家在一個考核周期內參與評標5次以上,日常考核未被扣分,抽取拒絕率低于20%的(含20%),年度考核結果可以認定為優秀;專家在一個考核周期內日常考核累計扣分滿10分,或被抽取達10次且拒絕率高于90%(含90%)的,年度考核結果認定為不合格;專家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的其他情形,年度考核結果可以認定為合格。
專家在一個考核周期內被抽取次數達5次以上的,開始計算拒絕率。拒絕參加評標、電話無人接聽、直接掛機、接受邀約因臨時有事請假的計入拒絕次數。專家在一段時間內不能參加評標的,應當提前3天通過專家管理系統申請暫停評標。
設區市政務辦每年一月份統計分析轄區內專家上一年度參與評標次數、日常考核、抽取接受率、表彰獎勵等情況,對年度考核結果進行分類標記,并計入專家個人電子檔案。
第二十三條專家培訓分為新入庫專家崗前培訓及聘期內專家繼續教育培訓。崗前培訓以線上培訓為主,不少于8學時,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等。
繼續教育培訓每年不少于8學時,各設區市政務辦(行政審批局)會同行政監督部門組織實施。培訓結果作為年度考核依據。設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根據需要設置培訓場所和軟硬件設施,為專家學習使用評標系統提供指導。
第二十四條通過行政監督部門資格審核的新申報人員應參加考試,經考試和崗前培訓合格后納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
聘期滿3年專家應參加續聘考試,考試合格后直接續聘。
續聘考試根據專家年度考核結果實行差別化管理,聘期內年度考核無不合格,且有一次及以上優秀的,聘期滿后無需參加續聘考試。
第五章獎懲與退出
第二十五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市以上政務辦、設區市以上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加5分獎勵,考核周期內獎勵加分可沖抵同一周期內扣分值(已暫停、中止或取消資格的除外):
(一)書面提出合理化建議且被采納的;
(二)積極配合參加公共資源交易相關調研、論證、評估等活動的;
(三)主動反映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
(四)被設區市以上政務辦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報表揚的。
第二十六條專家日常考核累計扣滿15分的,暫停其專家資
格6個月;單次被扣15分的,暫停其專家資格12個月;累計扣滿20分的,中止其專家資格12個月后,重新參加培訓且經考試合格后才能啟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即時暫停或中止其評標資格,并以實時短信告知專家。
專家在一個聘期內3次年度考核結果均為不合格的,取消其專家資格,三年內不再接受其重新申報。
第二十七條專家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考核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專家申訴及答復期間,其評標資格處于暫停狀態。專家申訴成立的,自考核單位答復之日起恢復至正常狀態。
第二十八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清退出庫,不再聘用:
(一)專家日常考核單次被扣20分;
(二)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資格的;
(三)通過行賄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違規入庫的;
(四)泄露評標材料、評標情況和在評標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
(五)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六)私自組建或加入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網絡通訊群組;
(七)在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罰的;
(八)聘期內被開除公職,或者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九)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名義從事有損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形象活動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擔任評標專家:
(一)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二)因工作調動不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三)因個人原因,經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四)年齡超過70周歲的(兩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貼者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對專家評標活動依法實施監督,嚴肅查處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并通報評標專家庫管理單位、評標專家所在單位和入庫審查單位,不得簡單以暫停或者取消評標專家資格代替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與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開發公司、運維公司簽訂保密協議。系統開發公司和運維公司要嚴格設定有關工作人員權限,遵守有關信息保密規定,加強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專家名單等重要數據安全管控,全程記錄重要數據的查詢、修改和更新。違反保密協議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務辦、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建設、使用及專家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依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日,《江蘇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及專家管理細則》(蘇政務辦發〔2019〕73號)同時廢止。
附件:1.江蘇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承諾書
2.江蘇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考核評價表(行政監督部門用表)
3.江蘇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考核評價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用表)
附件1
江蘇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承諾書
堅持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評標原則,樹立評標專家誠實守信的形象,本人作出以下承諾:
一、本人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勤勉地履行職責;
二、本人所提交的信息,均合法、真實、準確、有效,無任何偽造、修改、虛假成分;
三、本人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加入評標專家庫,不通過打招呼或行賄等不正當手段違規入庫;
四、本人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客觀公正地履行評標專家義務,遵守評標工作紀律,維護評標秩序;
五、參加評標活動前3年內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利害關系的,本人主動依法依規進行回避;
六、本人不是失信被執行人,未曾在公共資源交易及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違規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七、本人沒有被開除公職或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八、本人能夠按時參加評標工作,依法依規獨立提出意見,對所提出的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九、本人能夠通過電子計算機等電子設備獨立完成評標工作;
十、當本人的工作單位、職稱和通訊方式或應當回避的情形等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中進行更新;
十一、本人承諾不私下接觸投標人,不收受投標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不透露評標現場的相關信息;
十二、本人承諾不組建或加入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網絡通訊群組,不在投標人和其他專家之間充當“掮客”;
十三、本人不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名義從事有損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形象的活動;
十四、對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為,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調查取證;
十五、自愿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依法監督和管理;對專家考核結果如有異議,按照規定期限和途徑提出申訴,提供相關證據,配合申訴處理部門的調查;
十六、本人承諾身體健康,可以參加評標活動,自同意參加評標到評標活動結束期間,如因本人身體原因突發疾病或出現意外事件導致傷亡的,相關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擔。
本人專此鄭重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自愿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政務辦處理,且不提出任何異議。
本人簽名: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