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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自中標通知書到達中標人時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于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9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解釋》第四條規定,采取招標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中標通知書到達中標人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拒絕簽訂書面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等確定合同內容。合同訂立方面,《解釋》明確,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認為合同不成立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將合同是否成立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制定舉證期限。采取招標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中標通知書到達中標人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的變更和轉讓方面,《解釋》明晰,當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對方未在約定的異議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為由主張合同已經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是否享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權進行審查。經審查,享有解除權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接觸;不享有解除權的,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