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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對策研究
文/楊浩江蘇省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本文榮獲財政部國庫司主辦、中國政府采購雜志社承辦的“迎接黨的二十大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主題宣傳有獎征文”優秀獎。
本文全面梳理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政策,以江蘇省南京市為例,分析政策執行效果和存在的問題,就提升政策效果提出建議。
中小企業是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是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在擴大就業、增加收入、促進穩定等方面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如何激發以中小企業為代表的廣大市場主體活力,是當前十分迫切的問題。在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政府采購的一個重要政策功能。本文全面梳理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政策,以江蘇省南京市為例分析政策執行效果和存在的問題,就提升政策效果提出建議。
一、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措施梳理
近年來,圍繞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從國家層面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作出了系列安排。筆者經過系統梳理,總結出以下特點。
(一)多個法規政策均有涉及
2003年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條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對政府采購如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預留份額、價格優惠等。2020年12月印發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取代了此前的暫行辦法,并對相關政策措施進行了完善。
除此之外,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8號)、《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關于健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制度的若干意見》(工信部聯企業〔2020〕108號)等法規政策對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均有規制。
(二)政策體系較為完備
為了響應和落實國家關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各地也推出了相應的配套政策。以江蘇省為例,2009年,江蘇省財政廳印發《關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制定了“清理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不合理限制”等十條措施。2010年,江蘇省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在地市層面,以南京市為例,2012年南京市財政局發布《南京市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2018年11月25日,南京市委市政府發布《關于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加大政府采購支持民營企業力度。全市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中,專門面向中小微民營企業采購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給小微民營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2018年12月19日,南京市財政局發布《政府采購支持中小微民營企業暫行辦法》,重申了相關要求。
(三)扶持力度在逐步加大
按時間順序梳理相關政策發現,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力度在不斷加大。相比《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細化了預留份額的規定,明確小額采購項目(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原則上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對超過前述金額的采購項目,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梢娫陬A留份額方面,扶持力度在加大。此外,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財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將政府采購面向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優惠提高至10%-20%;同時,提高了政府采購工程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明確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原則和統一質量標準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業的預留份額由30%以上階段性提高至40%以上。
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在南京市的落實情況
南京市在嚴格執行上級關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同時,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積極探索創新,推出一系列特色措施,全方位助力中小企業發展壯大。據統計,2023年,南京市政府采購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占比為42.5%,其中,小微企業合同金額占中小微企業合同金額的68.1%,兩項占比較2022年均有提升。以上數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南京市政府采購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成效。
(一)推進采購意向公開
借助信息化手段,要求采購人在需求填報環節通過系統上傳采購意向公開的證明材料,將此舉作為開展采購活動的必要條件,進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購透明度,方便了供應商提前掌握政府采購信息,提前做好參與采購活動的準備,達到了保障中小微企業平等參與采購活動的目的。
(二)落實價格扣除要求
在采購文件中作出強制性規定,將給予中小微企業評審價格6%-10%扣除、對大型企業與中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給予2%-3%價格扣除等措施作為評審要素,支持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項目。從2020年3月開始,在政府采購文件中明確,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和服務價格的扣除由原來的6%提升至10%,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2022年12月起,將小微企業價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10%-20%。
(三)免收投標保證金
貫徹落實《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新100條》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供應商投標保證金(包括談判、磋商、詢價保證金)特殊項目確需收取投標保證金的要經過主管預算單位批準。
(四)降低市場準入門檻
為防范采購活動中出現排除、限制供應商參與競爭等問題,2019年底,南京市編制發布了《南京市政府采購負面清單》,圍繞政府采購的資格條件、采購需求、評審辦法等,明確45條禁止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設置的條件,并在采購文件編制中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2022年,對《南京市政府采購負面清單》進行升級,形成《南京市政府采購當事人行為負面清單》,明確規定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四類當事人94種362項禁止行為。
(五)全省首推信用承諾制
2021年,南京市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實行供應商信用承諾制,以一份承諾函替代法定資格證明材料,免除繁瑣的核驗環節,大大簡化當事人標前各類材料的收集和提高。2024年第一至第三季度共為5360家供應商減免資格證明材料21440份,切實為企業“減負松綁”。
(六)推行政府采購證照清單
2021年10月,在家具、信息化、物業服務三類項目中率先推行政府采購證照清單,明確可以使用、審慎使用和禁止使用的證照共86項,引導采購人合理設置評審因素,避免以不合理的評審標準歧視中小型企業,收到了較好的效果。2023年7月,對證照清單進行調整,增加空調類證照清單,涵蓋品目由三類擴展至四類,證照種類由86項增加到116項。
(七)助力企業破解融資難題
依托“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設“小企業融資平臺”,與金融機構的融資服務平臺互聯互通,架設銀企合作橋梁,拓寬供應商融資渠道,有效緩解融資業務開展過程中銀行對采購合同真實性驗證難、及時獲取相關信息難、企業融資難的“三難”問題,通過引入金融“活水”為小企業“增氧”。
三、政策落實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在各級政府機構的高度重視和嚴格執行下,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效果。據財政部數據顯示,2023年全國政府采購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為25239.8億元,授予中小企業合同總金額占全國政府采購規模的74.4%;其中,授予小微企業合同金額為15778.3億元,占授予中小企業合同總金額的62.5%。與此同時,由于種種原因,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發揮尚未達到預期。
(一)采購份額預留政策執行不到位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然而在實踐中,執行效果大打折扣。一方面,一些采購單位對相關政策缺乏足夠的了解,在安排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時并沒有考慮為中小企業預留相應采購預算;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購項目本身的復雜性,采購單位無法準確把握哪些項目適合預留給中小企業。
(二)變相限制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在實踐中,也會出現一些隱性限制條件,在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中,就有項目對供應商承接的合同金額提出要求,而合同金額與營業收入直接相關,構成了對中小企業的限制或歧視。
(三)中小企業認定操作難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制造貨物,又有大型企業制造貨物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該規定強調了貨物制造商的企業屬性,即所有貨物的制造商都必須為中小企業,才能享受扶持政策。在實踐中,有些項目產品清單多達幾百甚至上千項,要證明所有貨物的制造商均為中小企業,難度和調查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有些供應商對制造商的企業類型調查不深入,或者對政策理解存在偏差,有可能導致虛假承諾。而評標委員會僅憑投標文件中有限的信息也無法對其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的真實性予以判斷,從而在項目結束后引發爭議、質疑、投訴。
四、原因分析
(一)政策傳導機制不暢
相關工作人員的認知水平、能力素質等方面不足,加上落實政策功能的細則和措施還不夠具體,操作性不強,阻礙了政策的有效執行。
(二)激勵和引導措施不配套
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勵和引導措施,當政府采購的經濟調控目標與采購人的個體目標存在沖突時,采購人往往更傾向于個體目標的實現,從而影響政策功能的發揮。
(三)統一大市場尚未形成
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發揮同維護本地財政利益、促進本地經濟發展的目標有時會形成矛盾,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之間的沖突會影響政策功能的充分釋放。
五、對策建議
(一)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
建議將支持中小企業的政策功能嵌入采購人內控管理制度,細化采購流程各環節的工作要求和執行標準,引導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自覺落實預留采購份額等要求。采購人應確定專門的采購部門和人員,歸口實施采購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市場調研,既要避免應預留份額采購未預留,又要避免符合供貨條件的中小企業數量不足以形成充分競爭,從而影響政府采購目標的實現。加大對預算編制人員的指導和培訓,幫助他們熟悉政府采購項目的特點,從而能準確判斷哪些采購項目適合預留給中小企業。
(二)提升政策可操作性
在預留份額方面,建議各地方財政部門細化和完善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措施,明確執行要求,提升政策的可操作性。在中小企業認定方面,建議優化完善具體細則,便于及時準確落實中小企業扶持政策;推廣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測小程序應用,進一步方便廣大中小企業、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識別企業規模和類型。
(三)加強監管考核力度
預算審批部門應當嚴格審查部門預算編制是否落實了中小企業預留預算的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部門預算不予審批通過,并要求重新編制。嚴格落實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和采購情況報告制度,倒逼主管預算部門壓緊壓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責任。將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納入部門績效考核指標,對執行好的予以加分激勵,對執行不到位的予以扣分通報,通過制度保障政策有效落實。
(四)加強政策宣傳培訓
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體系建設還在日益完善中,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有些是原則性的、粗線條式,沒有涵蓋實踐操作中的所有情形,這就造成很多采購主體在政策理解上出現偏差,因此,需要加大政策的宣傳、解讀和培訓力度,避免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出現走樣跑偏的情況。加強對財政部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的學習研究,糾正政策理解的偏差。財政主管部門應以負面清單的形式,細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事項。
(五)健全免責機制
采購人對政府采購負有主體責任,既要達到物有所值目標,又要落實政策功能,要做到兩者兼顧勢必要承擔一定風險。因此,應當建立合理的免責機制,合理設置績效目標和指標,讓采購人少一些顧慮,對政策落實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政府采購作為政府部門實施的經濟活動,具有采購量大、程序規范、需求穩定等特點,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引導功能,特別是對中小企業發展起著明顯的扶持和促進作用。放眼世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多國慣例和通行做法。只有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壓實各方責任,加大執行力度,才能保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