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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招標投標協會主辦
關于印發《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
管理與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辦法》的通知
寧建招字〔2024〕272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市場行為,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招投標市場環境,根據《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制定了《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與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與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辦法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
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與從業人員專業
技術能力評價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市場行為,加快推進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信用評價制度,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招投標市場環境,根據《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管理與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以下簡稱“信用管理與能力評價”),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的從業人員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與能力評價,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和從業人員能力信息的認定、采集、公開、評價及使用。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和能力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第四條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依法負責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和從業人員能力的信息采集、信息公開、信用評價和從業人員能力認定標準的制定、結果運用。江北新區、各區(園區)相關部門協助做好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與從業人員能力評價相關工作。
第五條信用管理與能力評價應當遵循合法、客觀、準確、公正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與能力信息的采集、公開和使用
第六條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基礎信息,是指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注冊等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受到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政府各職能部門及建設工程招投標行業協會等的表彰和獎勵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等行為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等規定,受到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通報或者責令改正的信息;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信息;
(三)提供虛假材料、違反告知承諾制度的信息;
(四)違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評標等相關規定的信息;
(五)經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條能力信息包括基礎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基礎信息,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姓名、身份號碼、學歷、職稱、執業資格和工作年限等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受到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政府各職能部門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業協會等與招標代理工作有關的表彰和獎勵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在工程招標機構代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及不規范執業等行為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等規定,受到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通報或者責令改正的信息;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信息;
(三)提供虛假材料、違反告知承諾制度的信息;
(四)違反開標、評標等相關規定或不規范執業的信息;
(五)經認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八條市建委應當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與從業人員能力評價檔案制度。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本市招標代理活動前,可以通過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完成基礎信息報送,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與從業人員能力評價檔案。
第九條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良好信息由招標代理機構通過信用平臺自行申報,并上傳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不良信息按下列方式采集:
(一)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收到有關工程招標代理行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通報、責令改正等決定或通知30日內,可以在信用平臺上報送;
(二)市建委定期從市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采集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通報、責令改正等信息;
(三)江北新區、各區(園區)相關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信息,由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報送至市建委;
(四)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在交易活動中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違規行為的,由其作出處理決定并報送至市建委。
第十一條信用信息發布前,市建委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基礎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進行審核、認定,并對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第三章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市建委對采集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按照《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和評分標準》(見附件1)給予相應的加減分,并以此為基礎開展信用評價。
第十三條信用評價以綜合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體現,并在市建委門戶網站上實時公布。
綜合信用分值,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在評價日之前12個月實時信用分值加權計算出的分值。
信用等級,以一個季度為一個評價周期,根據招標代理機構每季度末綜合信用分值進行定性評價。
第十四條實時信用分值,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在自然年度內發生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實時得出的信用分值。
招標代理機構實時信用基準分為70分,每年1月1日起重新計算。參與信用評價的信用信息,自認定后次日開始計算分值。
第十五條綜合信用分值計算公式:
當m≤11時,綜合信用分值: ;當m=12時,綜合信用分值:。
公式中,m——本年度評價當日所在的月份數;D1___上年度第i月月末的實時信用分值;D2i___本年度第i月月末的實時信用分值,第m月取評價當日實時信用分值;k___本年度第m月評價當日信用成長系數,為第m月評價當日實時信用分值與本年度每月未實時信用分值(其中,第m月時取評價當日實時信用分值)的平均值之比,即k=Dzm/(Z”=1D2i/m);
D2m——本年度第m月當日的實時信用分值。
未滿12個月時,綜合信用分值按實際發生的月數加權計算。
第十六條信用等級將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等級分為A、A-、B、C四個級別,分別表示優良、良好、一般、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依據機構一個周期的階段評價得分確定:
(一)綜合信用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排名居前20%的,其信用等級為“A”;
(二)綜合信用分值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排名居前40%的,其信用等級為“A-”;
(三)綜合信用分值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其信用等級為“B”;
(四)綜合信用分值不滿70分的,其信用等級為“C”。
第(一)項、第(二)項中的前20%和前40%的計算結果均加1取整數(不按四舍五入處理),但排名前20%或者前40%的最低分有2家及以上機構時,獲得該分數的機構的信用等級均為A或者A-。
首次開展信用等級評價未滿12個月的機構,評價期內未發生不良信息的,其信用等級暫定為B級別;評價期內發生不良信息的,其信用等級暫定為C級別;滿12個月以后,其信用等級按本條規定確定。
第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合并、重組、分立的,原信用等級均不再保留,需重新申報、重新核定信用等級。
第四章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能力評價
第十八條市建委根據采集的能力信息,按照《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信息和評分標準》(見附件2)給予相應的加減分,并以此為基礎開展能力評價。
第十九條能力評價以綜合能力分值和能力等級體現。
綜合能力分值,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在評價日之前12個月內發生的能力信息計算出的分值。
能力等級,以一個季度為評價周期,根據招標代理從業人員每季度末綜合能力分值進行定性評價。
第二十條綜合能力分值基準分為60分,加上基礎信息得分和良好信息得分、不良信息扣分,得到最終得分。其計算公式:
綜合能力分值=基準分+基礎信息得分+良好信息得分+不良信息扣分
綜合能力分值的加分、減分自認定后次日開始計算。
未滿12個月時,綜合能力分值按已有的能力信息加減計算。 第二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能力等級分為AAA、AA、A、B四個級別,分別表示優秀、良好、一般、差。
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能力等級為優秀、良好的,在市建委門戶網站上定期公布。
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能力等級依據每季度末綜合能力分值確定:
(一)綜合能力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其能力等級為“AAA”;
(二)綜合能力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其能力等級為“AA”;
(三)綜合能力分值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其能力等級為“A”;
(四)綜合能力分值不滿70分的,其能力等級為“B”。
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變更單位的,應保留原有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并及時更新能力信息。
第五章信用信息與能力評價結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情況及其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作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依據。采用招標方式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的,鼓勵將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情況納入資格審查及評標辦法中。采用其他方式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的,鼓勵將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情況作為擇優選取的重要參考指標之一。
第二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信息及其從業人員的能力評價結果是市建委進行動態核查及差別化監管的依據之一。對信用等級為A級、A-級的企業和能力等級為AAA的從業人員,實行激勵機制:
(一)每季度在市建委門戶網站及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網站上公布;
(二)每季度在《南京建設工程招投標信息》刊登信用等級為A級、A-級的企業名單及其從業人員能力等級;
(三)建議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在評優時予以優先考慮;
(四)給予更多機會參與招投標監管部門或協會組織的調研、學術研究等活動。
對信用等級為C或排名后20%的機構、能力等級為B的從業人員,實行差別化管理措施:
(一)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和從業人員名單,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對象,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二)建議相關部門在評優、評先時予以慎重選擇。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信息、信用信息、能力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建委提出異議申請。市建委在收到異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市建委應當對異議申請人的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在信用評價及能力評價中應當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時效性負責。對在信用評價和能力評價中存在弄虛作假、拒不配合檢查等行為的企業和個人,由市建委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參與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與從業人員能力評價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市建委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和評分標準》和《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信息和評分標準》以公告形式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原《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寧建招字〔2020〕449號)同時廢止。
附件:1.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和評分標準
2.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