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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1.如何理解《政府采購促進中小辦法》第四條和第九條的關系 ?
問: 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的法》第四條,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型企業制造,也有小微企業制造的不享受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扶持政策。但第九條第二款又規定,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的采購項目,對于聯合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會給予價格扣除。上述兩條規定似乎有沖突之處,應如何理解?
答:《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九條關于聯合體和分包的規定中的“小微企業”應當滿足《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聯合體其中一方提供的全部貨物為小微企業制造,其合同份額占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按規定享受2%~3%的價格扣除。
2.對供應商參加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活動如何理解?
問:《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且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達到一定比例;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此兩種情況是要求供應商必須以聯合體或必須以分包形式參加,還是滿足比例要求的中小企業可以獨立投標,不必再組成聯合體或分包(比如,某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均為中小企業生產或服務均為中小企業承接)?
答:對于供應商是否可以參加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活動,供應商應當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采購文件中明確的資格條件作出判斷。對于通過聯合體投標和合同分包形式預留份額的,如果供應商本身提供所有標的均由中小企業制造、承建或承接,應當視同符合了資格條件,無需再向中小企業分包或與其他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3.如何理解《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以及《中小企業聲明函》內容?
問:(1)《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貨物采購只要貨物是大型企業生產的,就不享受政策。這個是面向廠商的。后文提到了聯合體構成,視同中小企業和視同小微企業,又是面向參與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的,在整個政策中,哪些是面向廠商的?哪些是面向參與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的?
(2)關于《中小企業聲明函》,如果是聯合體參與項目,這里是按廠商來填寫,以便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視同政策來執行,還是按聯合體或分包協議中的參與方來填寫,以便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九條中小微企業制造的合同份額占比30%的政策來執行?
(3)《中小企業聲明函》格式中針對每個商品的部分內容幾乎是固定的,能否采用表格形式來表達,便于評審專家在固定位置(列)上快速定位相關數據,提高評審效率?
答:(1)《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九條中關于聯合體和分包的規定中的“小微企業”應當滿足《辦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應當為小微企業制造的貨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務的合同份額。
(2)對于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在《中小企業聲明函》填寫所提供貨物制造商、工程承建方、服務承接方的小微企業的相關信息。
(3)《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中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可以滿足留言所述有關要求,應當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要求格式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
4.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聯合體協議或分包協議需要公開嗎?
問:(1)《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要求采購人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在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中確定分包公司。在實踐中,有些項目可能比較復雜,需要向多家中小企業分包,而且投標人自身有嚴格的采購程序,無法在短時間內確定分包公司,導致無法在投標文件中明確具體分包公司。對于投標人而言,如果招標文件沒有特別要求,投標人可以采取書面承諾的方式承諾按招標文件協定的比例等要求向合格的中小企業分包嗎?
(2)《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或者合同分包的,應當將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作為采購合同的組成部分”。對于中標、成交供應商未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該聯合體協議或分包意向協議無須隨采購合同一并公開嗎?
答:(1)采用合同分包形式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應當在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中聲明簽訂分包意向協議的中小企業具體情況,不能采用提問所述方式,僅承諾向合格的中小企業分包。
(2)《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提出的“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或者合同分包的,應當將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作為采購合同的組成部分”,是指專門預留份額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享受了相關扶持政策,聯合體協議和分包意向協議應當隨采購合同一并公開。對于中標、成交供應商未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分包協議不屬于必須公開的范圍。聯合體協議是政府采購合同的一部分應當予以公開。
5.投標人的經營范圍明顯與招標文件明確的所屬行業不符,但其提供了《中小企業聲明函》:可以認定其為小微企業嗎 ?
問:投標人的經營范圍明顯與招標文件明確的所屬行業不符,但其提供了《中小企業聲明函》,為小微企業,可以認定其為小微企業嗎?例如,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招標文件資格條件要求設定須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明確了本項目所屬行業為物業管理,投標人為建筑類企業(經營范圍僅有建筑工程類,無物業管理),其提供了《中小企業聲明函》,承諾其為物業管理小型企業,評標委員會可以對此提出疑問嗎?因為投標人的經營范圍明顯與招標文件明確的所屬行業不符,可以認定其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不符合招標文件資格要求而作無效響應處理嗎?
答: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中明確的采購標的對應行業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而非按照供應商的經營范圍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提問所述情形中,供應商應當對照物業管理劃型標準,判斷自己是否屬于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供應商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不屬于采購標的所屬行業的,可以不認可其中小企業資格,但不能以此為由否決其參加投標的資格。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