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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布修訂后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遵守《條例》。《條例》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的,對于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通過監督檢查、函詢約談、督辦通報、投訴處理等措施,加大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清理力度。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立國家統一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加強投訴處理機制建設,與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協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