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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專家監督,規范評審行為,提高評審質效,防范廉政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的選聘、使用、評價、監管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以專家身份獨立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工作的專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工作包括從裝備競爭性采購方案論證至合同訂立前的各階段評審工作。
第三條 評審專家管理應當遵循質效優先、專業對口、嚴格保密、管用分離、動態調整的原則,確保競爭性采購評審工作的科學透明、廉潔高效。
第四條 軍委裝備發展部組織指導全軍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工作,其負責評審專家管理的部門具體承辦。
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組織指導本單位本領域評審專家管理工作并明確專家管理實施單位。專家管理實施單位負責專家評價和監管。評審活動的組織單位負責專家的選取、使用和過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家選聘解聘
第五條 評審專家選聘按照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審核入庫的程序實施。
第六條 軍委裝備發展部組織評審專家公開征集工作,發布征集信息、明確征集要求。
第七條 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推薦符合以下條件的專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操守,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保密意識強,符合有關保密要求;
(二)沒有嚴重失信行為,沒有違紀、違法犯罪記錄且未涉嫌有關案件;
(三)熟悉國家、軍隊裝備采購政策法規和專業理論知識;
(四)在本專業領域享有較高聲譽,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具有中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5年以上,特殊專業可以適當放寬條件;
(五)具有較強的調查研究、決策咨詢、評價判斷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六)身體健康,可以根據需要選聘一定數量退出現役人員或者退休人員,退出現役時間或者退休時間通常不超過3年,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專業領域,專家入庫年齡可以適當延長3-5歲,院士不受年齡限制;
(七)不在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處罰期內;
(八)符合國家和軍隊其他要求。
熟悉裝備作戰需求、裝備建設模式、裝備作戰運用的專家可以優先推薦。
第八條 軍委裝備發展部統一組織全軍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專家入庫資格審核,對通過審核的專家授予評審專家資格并發放電子聘書,納入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統一管理。
第九條 專家庫內專家無法滿足使用需求時,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上報送動態增補評審專家入庫人選建議;軍委裝備發展部通常每半年審核一次,審核通過后授予評審專家資格、發放電子聘書并補充入庫。
第十條 評審專家每屆任期通常不超過3年。評審專家任期屆滿,依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評審專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續聘。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軍委裝備發展部應當及時將其解聘退庫:
(一)受到終身禁止參加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處理的;
(二)因違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降職(級)或者降銜以上處分,或者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國家和軍隊規定的其他不適合擔任評審專家的。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在職狀態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化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信息變更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專家所在單位審核后,報軍委裝備發展部負責評審專家管理的部門實施變更。
第三章 專家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選取評審專家的應當制定抽取方案,主要包括原則范圍、專業類別、數量條件、候補方案、回避要求等內容。評審專家抽取應當按照批準的抽取方案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同一評審項目抽取同一團級建制單位,或者師級院校、醫院、科研機構所屬下一級不定等級單位,以及地方高校院(系)、軍工企事業單位廠(所)級單位、民營企業等的專家人數不超過2人;每年抽取同一專業領域(專家庫專業目錄末級)同一專家參加的評審活動不超過12次。
抽取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并接受本級或者上級的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不得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不得擅自透露項目名稱和相關信息,抽取結果應當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參加裝備采購活動時應當簽訂《評審專家回避承諾書》,與供應商(含其下屬、控股單位)存在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3年內與供應商(含其下屬、控股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是供應商(含其下屬、控股單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參與供應商經營活動的;
(二)配偶或者直系親屬在供應商(含其下屬、控股單位)任職、兼職或者擔任顧問的;
(三)與供應商(含其下屬、控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存在夫妻、直(旁)系親屬或者姻親關系的;
(四)與供應商(含其下屬、控股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裝備競爭性采購活動公平公正的。
第十五條 評審前,評審活動的組織單位應當向專家宣布回避要求、評審紀律和評審程序,介紹項目基本情況、評審標準、評審方法等,組織評審專家簽訂保密和廉潔承諾書。評審專家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評審,或者接受評審邀請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審。
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依據公平公正、客觀審慎的原則,按照評審文件明確的評審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對個人的評審意見終身負責;不得發表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傾向性意見或者不當言論,不得將通信工具帶入評審現場,不得在評審工作中擅自離開。
第十六條 評審活動的組織單位應當加強現場管理,如實記錄評審過程以及評審結果,對出現違規情形的評審專家填寫《評審專家評審現場違規行為記錄表》,并及時報專家管理實施單位。評審活動相關音像、紙質資料應當存檔備查。
裝備競爭性采購活動中出現質疑、投訴、復議時,相關評審專家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七條 專家管理實施單位應當將評審專家使用情況納入相關行業領域監督檢查和業務考核范圍,對評審專家政治品質、專業能力、擔當精神、工作實績、廉潔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進行履職評價,相關情況及時抄告專家所在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主動學習裝備領域相關專業知識、采購法規制度。
第十九條 評審活動發生的場地租用、食宿、交通、咨詢等費用,按照軍隊財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管與獎懲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使用管理工作應當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巡視巡察、審計監督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軍委裝備發展部對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工作中表現突出的評審專家進行通報,通報情況作為專家所在單位對專家進行表彰、獎勵和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二條 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評審活動的組織單位及其人員符合相關情形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做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有違反本辦法情形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主動申請變更信息的,予以書面警告。
(二)1年內2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評審活動或者接受邀請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審的,予以書面警告。
(三)1年內2次以上在評審活動中擅離職守未完成評審工作,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予以書面警告;導致需要重新組織評審的,1年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
(四)受到書面警告后2年內再次被書面警告的,1年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
(五)評審出現錯誤,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予以書面警告;導致需要重新組織評審的,1年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導致需要重新組織采購的,2年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
(六)評審前擅自泄露參評信息,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1年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導致需要重新組織評審的,2年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導致需要重新組織采購的,終身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
(七)評審過程中發表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傾向性意見或者不當言論,或者未按照評審要求進行評審,或者存在商量評分、抄襲評分行為,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予以書面警告;經勸阻后改正,導致需要重新組織評審的,1年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經勸阻后改正,導致需要重新組織采購的,2年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經勸阻拒不改正的,終身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
(八)評審過程中違規將通信工具帶入評審現場,未使用的予以書面警告;與外界聯系但是未涉及評審信息的,1年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與外界聯系且內容涉及評審信息,但是未對評審結果造成影響的,2年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與外界聯系且對評審結果造成影響的,終身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
(九)未按照規定主動回避,未導致需要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織采購的,2年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導致需要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織采購的,終身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
(十)為特定供應商提供幫助,傾向性評分或者與其他評審專家串通評分的,終身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
(十一)不配合質疑、投訴、復議工作,或者不配合紀檢監察、巡視巡察、審計督查的,終身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
(十二)要求評審活動的組織單位提供超出規定范圍或者標準保障的,終身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
受到終身禁止參加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活動處罰的,同步予以解聘退庫。
第二十四條 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收到評審活動的組織單位反映的評審專家現場違規問題或者收到其他單位、人員提供的違規線索后,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于收到問題或者線索后1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調查核實時間)提出處理建議。需要對評審專家實施處罰的,應當同步向評審專家所在單位發出《違規處罰知情告知書》。
評審專家所在單位自收到《違規處罰知情告知書》7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將處理建議報軍委裝備發展部;7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的,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書》7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核實,并將處理建議報軍委裝備發展部,書面告知評審專家所在單位。評審專家所在單位仍有異議并向軍委裝備發展部提出復核申請的,軍委裝備發展部負責評審專家管理的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評審專家所在單位和專家本人共同復核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邀請軍地有關專家進行復核評議。
軍委裝備發展部根據違規情形以及造成的后果,應當自收到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處理建議3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復核時間)依據本辦法對評審專家作出處罰決定,并通報評審專家所在單位和相關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同步在全軍武器裝備采購信息網發布公告。涉嫌違紀違法的,向有關部門移交問題線索。
第二十五條 對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工作中,非主觀故意出現偏差失誤,并且符合有關規定明確的容錯情形的,應當給予客觀評價,可以按照規定不予問責、免于問責或者從輕、減輕問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