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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1月3日~4日,由財政部指定政府采購宣傳媒體政府采購信息報聯合政府采購信息網舉辦的14屆全國政府采購集采年會在北京成功召開。新年演講作為集采年會的拳頭節目,每屆都能為與會嘉賓帶來精彩的知識盛宴。在本屆集采年會上,政府采購信息報社總編輯張松偉以《政采法規里“報告”的內涵、邊界與風險》為題,對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中的“報告”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并做了精彩的解讀。
在政府采購實務當中,如果碰到需要“報告”或者書面報告的情形,報告人該如何處理?收到報告之后,有關部門要不要答復?如果收到報告后事事答復,是否有違“放管服”精神?如果該報告不報告、該答復不答復,面臨什么樣的法律風險……對這些一直困擾著一線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監管部門的問題,張松偉用1個多小時的時間進行集中闡釋。
“政府采購法規體系里一共有17處提到‘報告’一詞,要做到準確理解首先得厘清 ‘報告’的涵義及其與‘備案’、‘核準’的異同。”張松偉說,政府采購法規里的“報告”基本上都是動詞屬性,即作為 “正式告訴”的意思。報告、備案、核準,這三個詞在法規里,是情況處理的三種狀態。
張松偉介紹,按報告人來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是存在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告情況最多的政府采購當事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報告”的情形,主要有五類,分別為重新評審、互相監督、監督專家、終止中標、質疑答復。作為評審專家,有兩類報告內容,第一類是監督供應商;第二類是監督違法行為。而財政部門作為法定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它的報告內容在對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定期考核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重要情況,應當向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人民政府進行報告。
在演講中,張松偉著重分析了 “報告”面臨的問題,他說實務當中,關于“報告”有三個問題困擾著從業人員。
第一個問題是報告必須是書面的嗎?他認為,最好是書面報告。原因在于,政府采購牽涉到各方利益,一旦發生糾紛,最講究的就是憑證。把報告在實務中以書面形式來遞交對于報告人和有關部門都是十分有利的事情。
第二個問題是報告是否需要答復?講到這里,張松偉賣了個關子,他說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四種報告的無風險處理中他會講到。
第三個問題是報告如果做得不合規,面臨什么樣的法律風險?張松偉表示,對于報告人來講,應當報告不報告或者報告不合規,就是程序違法,會面臨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還可能引發廢標;對于專家來講,遵守政府采購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基本要求;對于受理報告的有關部門,如果該處理而不處理,也會面臨被追究瀆職、玩忽職守責任的法律風險。
最后,張松偉對四種報告的無風險處理進行了詳細講解--財政部門作為報告人需要向人民政府報告,道理很簡單,操作也沒有爭議。張松偉重點講解了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作為報告人需要向財政部門報告的四種情形。這四種需要報告的情形怎樣做才能避免風險呢?
第一種情形:重新評審。重新評審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是嚴格限制的。因此,一旦發生重新評審,必須書面報告財政部門。
第二種情形:監督(監督供應商、互相監督)。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都存在監督供應商的問題,碰到供應商存在不公平競爭的情形;還有就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之間的互相監督。
第三種情形:終止招標。也就是發生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需要報告。
第四種情形:質疑答復。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
那么,作為財政部門來講,怎樣答復才是依法合規又合理的呢?如果把報告當作備案,會不會被追究瀆職、玩忽職守?如果把報告當作核準,是否有違“放管服”精神?在張松偉看來,財政部門對于所有收到的報告,都不能等同于備案。就是要給報告人一個基本答復“收到”;對于那些可能涉及嚴重違法違規、關乎公平和正義的報告,則一定要告知報告人,等待財政部門的答復。只有如此,財政部門作為受理“報告”的有權部門,才能給自己規避風險。
演講的最后,張松偉說,關于報告的內容,如果處理得不好,會留下很多空子給不遵紀守法的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去謀一己之私,也事關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基本目標的實現。目前地方財政部門尚沒有一個地方根據上位法來制定本地區的關于“報告”如何執行的規范性文件,期待第一個吃螃蟹者。